发布时间:2017-05-23 11:5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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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隔空怼许小年事件详情(6)

 
    本文将从资管行业角度,探讨通道业务背景现状、发展路径和政策方向。
 
    一、通道业务的前世今生:背景、类型与规模
 
    通道业务源自银行、服务银行,伴随着浓重的信贷文化烙印。在2008年以前,就有银行理财通过信托计划开展票据投资和委托贷款等,规模亦达万亿。由于体量不断增大,给监管统计和信贷指标管理造成一定困难,银监会不断通过通知和窗口指导方式规范“银信合作”(例如银监发【2008】83号、银监发【2009】111号),同时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等方面的管理不断加强。银信合作在交易模式、资本约束等方面受到越来越多的阻碍。而2012年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实施恰逢其时,打开了证券基金类机构的投资范围。此后银证合作、银基合作,也包括后面的银保合作,逐步成为了银信合作的重要替代和补充,其业务模式也与传统的银信合作基本类似。
 
    本次发言人谈话并不是监管层对通道业务的首次发声。事实上,证券基金行业的通道业务自发展初期就在不断经历调整和规范,例如证监办发【2013】26号、中证协发【2013】124号、中证协发【2014】33号等等,都从不同角度持续的规范券商通道业务的服务对象和管理责任。特别是中证协124号文对通道业务准入范围和合同条款的规定,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对资管机构的保护,但仅仅是在于合同法律层面,通道业务一直以来都不是监管鼓励的发展方向。证监会多个分支机构近年来针对通道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也有大量的检查和处罚案例。可以说,通道业务是证券基金资管行业本轮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但自始至终都在监管机构的严密关注的引导之中。
 
    关于通道业务的基本模式,近几年来市场上的总结已经比较全面,不再赘述。但从纷繁复杂的交易结构背后的业务目的来看,无外乎两个类型:
 
    一是资本和监管指标的腾挪(下称:第一类业务),主要以非标准化资产的投资为主。目的是解决监管约束和收入增长之间的矛盾,是银行在利率管制、信贷额度管理、资本充足率等多重监管约束下产生的内在需求。例如,银行出于资产负债表调节需要,在关键时点将表内信贷资产通过理财资金或同业买入返售等(包括127号文出台后的其他变种)方式转出表外,实现信贷额度的腾挪。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券商、基金提供产品载体,一方面实现银行资金与这些受限投资品种的隔离,绕过监管指标的约束,另一方面,利用资管产品的SPV属性,解决各类股权、债权品种投资中的开户、登记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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