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01 17:1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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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出标准!法院:若没夫妻签字 20万以上不算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究竟应如何认定?为何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重要认定标准?能否解决近年来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离婚后被负债”的问题?

  家庭日常生活的标准是多少?这个最高院并没有给出具体划分。不过,最近,浙江在最新下发的通知中,将20万作为“家庭日常生活”的标准,按此,20万以下的通常认定为日常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20万以上的如果没有夫妻签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20万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成为本次通知的最大亮点,但也成了市场的争议点。生活中,借款多,不等于夫妻不知,借款少,也不等于夫妻就知。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日后的举证加重了,大额出借时应做好法律预防。

  浙江将20万作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

  5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20万以下的通常认定为日常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20万以上的如果没有夫妻签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通知》强调,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情形下的证明责任分配。即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将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即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

  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际上,债权人如为避免举证困难,完全可以事前防范,在形成大额债务时要求夫妻双方签字,体现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仅方便举证,更能避免纷争。

  夫妻“被负债”案例比比皆是

  离婚案件越来越多,而且夫妻债务问题愈加复杂,其中,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或者非法举债等情况屡见不鲜。夫妻关系中没有举债的一方,也就是“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毫不知情的一方“被负债”的情况不断出现,在离婚案件当中,“被负债”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最通俗解读:

  1、 共签=共债

  2、老婆(公)事后追认=共签=共债

  3、老公(婆)个人名义借钱为家里买一颗白菜=共债

  4、老公(婆)个人名义借钱做生意=债权人举证用于家庭;如举证失败=老婆(公)不用还。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司法解释,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由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夫妻债并非都是一起还

  根据天津市中院的统计数据来看,数量逐年增多,涉案标的不断上升。2015年63件,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的26%;2016年105件,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的35%;2017年179件,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的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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