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11 14:04:5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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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第四季度私募信息更新截止日期至1月31日(2)

4、私募管理人登记后尚未备案产品,可以新增高管吗?原来的高管不变,就是新增一个投资总监可以吗?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相关要求,为保证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有效执行登记申请时所提出的商业运作计划和内部控制制度,自本问答发布之日起,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书面承诺:申请登记机构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

问答14的要求是不随意更换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果是新增投资总监还是可以的。

5、成立有限合伙型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需要验资吗?

备案时不需要出具有限合伙企业的验资报告,只需要托管出具资金到账证明就可以了,如果没有托管的话就出具合伙人打款时的银行回单。

6、代销机构是否需要签署监督协议?

是的,根据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协会所称的募集机构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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