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14 12:47: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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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 | 监管爸爸祭出终极杀器, P2P平台备案大一统!(2)

与此前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项下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1号)(下称“《网贷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后设立的“老平台”和“新平台”分别设定不同的备案要求和流程有所不同,本次发布的57号文明确要求:(i)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以及(ii)自始未纳入本次网贷专项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登记申请的,不得进行整改验收和备案登记。

由此看来,在本次57号文项下,有望取得P2P备案的平台便很可能仅局限在2016年8月24日前已经设立,以及在此前的网贷专项整治工作中收到“事实认定及整改通知书”并且已经配合各地金融办开展整改工作的“老平台”。

57号文对验收平台范围的限定,应该是监管部门观察到市场逐渐认可P2P平台未来的牌照价值,一些机构正在突击设立平台并寻求政策洼地的地方金融办进行备案的情况,而采取了“釜底抽薪”的统一做法,这势必会对未来P2P行业的格局,特别是各巨头企业在P2P以及互金行业的布局产生极大的影响。

对于“新平台”是否仍有获得备案的机会,目前还无法获知确切的答案。根据57号文目前的文义,针对“新平台”,目前的口径是“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言下之意似乎是(i)特殊情况下可能可以突破”原则”; (ii)在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结束后,针对新平台的备案可能会相应放开。但57号文项下又同时要求“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无法完成备案登记但依然实质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应当协调相应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包括注销其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等”。如此看来,本次的整改验收似乎又像是P2P平台完成备案的唯一窗口期。

究竟“新平台”未来是否仍有机会获得备案,可能需要监管部门后续做进一步的澄清,我们倾向于认为监管部门如此规定一是为了防止突击拿牌的情况,二可能也是为了在针对存量平台的首批牌照发放以后再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新发牌照。

对于一些有背景且想布局P2P的机构而言,可以考虑收购目前一些收到“事实认定及整改通知书”的平台,争取在本次备案期中就完成备案,以消除未来的政策不确定性。

验收主体:不仅仅是金融办

57号文要求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针对后续的整改验收工作成立“联合整改验收小组”,作为未来验收工作的开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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