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16 13:24:5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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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入会通知,仅针对证券类私募管理人吗?(2)

4、管理人注册地址不作为办公地址的情况下,需要出具相应说明吗?

注册地址可以与办公地址不一致,不需要出具说明,但是办公地址需与法律意见书和租赁合同上一致。

5、资产管理平台中已经完成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确认,对于还在存续期的不符合相关业务类型的基金产品,需要进行清盘吗?

不需要,依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中说明,该类产品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同时协会将在相关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中,对此情形予以特别提示。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就此事项向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做好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私募管理人需变更出资人,但不涉及控股股东的变化,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吗?

不需要,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法人的变更才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7、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产品,是否需要所有投资者都实缴后才可以备案?

不需要,满足基金产品成立的最低规模要求即可。如有部分投资者暂时无法进行资金实缴,可以在产品成立之后再进行合伙人变更,然后在资管系统产品季度更新时加入该投资者(即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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