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07 20:03:3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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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过去了 携程还在捆绑销售(4)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强行搭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相应罚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亦无相应罚则。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反垄断法专家陈丹舟对记者表示,企业提供一些正常的产品附加服务本身没有错,是否合理就在于捆绑行为是否违背了消费者的消费意愿,是否存在因为企业方在消费引导方面,导致消费者判断失误,产生了非必要的消费内容。而消费者在消费时也应该有自己的注意义务,对自己的消费行为负责的注意义务。当两者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了不合理的倾斜时,也势必会扰乱经济秩序。

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确确实实便捷了人们的生活。以往订张机票或火车票,一些消费者想买保险也要去第三方费劲心思地去筛选,去过滤,去对比,时间和精力成本耗费比较大。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却很快让消费者省掉了这种“烦恼”。

可也避免不了忧从中来。企业此举或是为了赚钱,亦或是真的为了保障旅客安全来行使社会责任,更或是它们两者。在不考虑一部分人的承受度的前提下,执意去“消费”消费者,这是不应该的,也是不可取的。

当然,就像陈丹舟说的那样,企业要履行好自己的责任,更重要的是,消费者能够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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