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10 23:04:3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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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称产妇因家属拒绝剖腹产跳楼,该负责任吗?(2)

    当时,我也应邀对调查结果进行了法律分析,并将医院的诊疗行为和监护行为区分予以论述。一言以蔽之:“监护不到位”,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而“诊疗行为”虽合规,无需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但不代表没有民事层面的过错,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详见我前天的回答)。
 
    现在,如果这位护士的说法获以证实,则院方及其责任人员的所作所为,令人侧目!不仅监护不到位、诊疗不合规,一尸两命后,竟然还抹黑家属,瞒报事故原因,凡此种种,天理难容,国法难逃,人道可究:
 
    首先,要就产妇死亡事件承担次要民事责任(自杀的主要过错在于产妇自身);
 
    其次,要就其谎言给家属带来的伤害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再次,要就其监护不到位、诊疗不合规、瞒报事故原因等向公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最后,还应就其欺骗公众的行为,接受道义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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