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1 06:43:33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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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最新个人工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福利:最新个人工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以下是小编整理整理的个人所得税法最新实施细则全文。 仅供阅读和参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的个人。 纳税年度内临时出境者,不扣除天数。

前款所称纳税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不满五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仅就汇入中国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1999年起,对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律征税。

第四条 税法第二条所称所得的范围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等。

前款所称奖金不包括科技文化成果奖金。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稿件、翻译、字画、雕塑、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和技术服务等劳务收入。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提供和转让专利权、著作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4、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是指存款、贷款和各类债券的利息以及投资产生的股息、红利收入。

5.财产租赁收入,是指出租房屋、机器设备、机动车船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6.其他所得是指除上述所得以外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都应当依照税法征税:

一、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劳务所得。 但是,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单位取得的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 但从中外合资企业和城乡合作组织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机关派出国工作人员取得的报酬。

4.个人从中国取得的在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财产租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六条 纳税人有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各种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分别计算纳税。

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的,按照取得时的市场价格折算。

第八条 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所称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励,是指中国政府或者中外科学技术文化组织对科学、技术、文化等方面的发明创造给予的奖励。技术, 文化. 奖金。

第九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在中国全国性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款利息,包括本外币储蓄存款利息和国家银行委托其他银行存款利息。

个人投资在中国各地的建筑(投资)公司不征收股息,如果股息不高于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款利息,也免税。

第十条 税法第四条第七项所称各国驻外使领馆外交人员的工资收入,是指在使馆内享受外交官待遇的外交官、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工资收入。中国的各个国家。

各国驻华使领馆其他人员工资收入的免税以该国给予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其他人员同等待遇为限。

第十一条 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动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租赁所得,应当全额纳税。

第十二条 税法第五条所称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仅属于一次性所得或者完成一件事(劳务)所得的所得。取得上述收入 一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收入不能分次的,一个月内连续取得的收入可以合并为一次。

第十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所得项目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需要扣除费用的人事如何申报个税,可以从个人分享的所得中分别扣除。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缴纳各项应税资金,必须依照税法规定扣缴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备查。

前款所称各项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移支付以及以有价证券、实物支付折算的款项。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纳税申报表。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的,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如果适逢公众假期人事如何申报个税,纳税和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最后一天可能会顺延。

第十六条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与在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开计算征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第五条的规定逐项扣除。按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在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凭纳税证明申请抵扣按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七条 个人所得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纳税凭证填写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纳税。

第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有纳税义务需要出境的个人,应当在出境前七日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员检查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保密。

第二十条 税法第十条规定向扣缴义务人缴纳手续费的百分之一,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扣缴的税款,填制收入申报表,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月缴纳。 ,到指定银行办理取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违反税法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处以罚款的,应当填写并下发《违法案件处理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依照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复议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施行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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