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20 19:33:5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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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牌照”实施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详解(下)

“超级牌照”实施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详解(下)

主要对理财子公司设立条件、股东资格、业务范围、设立流程及日常经营管理要求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总结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动态和进展。 本文着重介绍了理财子公司业务的监管原则和具体监管要求,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和《资管新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融新规》)及实践中较为关注的法律问题解析,让读者了解法律监管要点银行理财子公司成立后。

1、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情况

相关法律问题

(1) 理财子公司业务发展的监管原则

自《资管新规》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来,各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要求业务逐渐统一。 对于银行理财业务,银保监会发布《理财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总则、分类管理、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附则及附件《商业银行条例》和《理财新规》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合资管新规、金融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理财子公司开展业务必须遵守的主要监管原则如下,与其他监管原则基本一致资产管理机构:

1、穿透原理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未明确穿透要求,原则上适用《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

结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对理财业务实施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金融产品的最终投资者,识别金融产品的基础资产。产品向下。 其他资管产品投资本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本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有效识别该资管产品的最终投资人。

2、产品嵌套

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规定嵌套不得超过两层的规定,《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再投资本金融机构依法监管的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于金融机构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3.禁止“资金池”业务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并未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 原则上适用《资管新规》和《金融管理新规》。

结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时,应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产相对应。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单独定价等特点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4.打破“刚性赎回”

与打破“刚性兑付”监管要求的《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相一致,《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权益资产。 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按照《资管新规》认定存在刚性兑付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资管新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 惩罚。

(2) 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开展的具体要求

一、合格投资者标准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未明确合格投资者标准,原则上适用《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

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不低于一定数额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一理财产品,并符合下列条件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验,且满足家庭财务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家庭财务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被投资人平均年收入的要求人近3年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认购起点

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未设置认购门槛,明确不适用《金融新规》对公众认购门槛的规定提供理财产品。 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申购起点,原则上《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应当申请。

结合《资管新规》和《金融新规》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认购起点为:合格投资者投资单笔固定收益的金额理财产品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单一混合理财产品投资金额不低于40万元,单一股权理财产品、单一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3、投资比例限制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并未明确规定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 原则上适用《资管新规》和《金融管理新规》。

结合《资管新规》和《金融新规》的规定,本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应遵守以下投资比例限制: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比例在存款和债券等债权资产中不低于80%; 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混合型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其中任何一种资产的投资比例均不符合前三类理财产品的标准。

四、投资范围

(一)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公募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资产和上市股票,不得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并未明确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 结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私募股权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在合同中约定,可投资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 股权资产是指上市股票、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受益权(收据)。

(3)理财产品禁止投资范围:《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禁止投资范围: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投资于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大股东信贷资产及其收取(受)益的权利,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大股东发行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间接投资不良资产(取得)股权;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产品分类

与《理财新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不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应当遵守《资管新规》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同级别分级理财产品的份额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风险,产品名称中应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违反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利用分级理财产品向一个或多个级别较低的投资者转移利益。 分层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其他分层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优先股投资者提供本金和收益保障安排。

《资管新规》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进行股份分类。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超过1:1,商品与金融衍生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超过2:1。 金融机构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自主管理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委托给次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优先股认购人提供本金和收益保障安排。

(三)本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的理财业务不适用《理财新规》的事项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一项四十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四至第七十七条及附件《商业银行金融产品销售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项。

通过对《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对比分析,从事理财业务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突破: 《理财新规》,而这些突破也可能成为银行理财子公司未来业务的竞争优势:

1、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销售渠道更加多元化,可代销经监管机构批准的理财产品;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可投资其他理财子公司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3、理财子公司非标投资余额不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除此之外无特殊要求或限制(例如非标投资余额所有不涉及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的债权资产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的资产总额的4%);

4、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无申购门槛;

5、公募理财产品可直接投资上市公司股票;

6、银行理财子公司可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7、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理财产品投资顾问、私募理财产品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人,以及委托投资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机构、投资顾问等)可选择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管理人;

8、取消了“首次购买必须到柜台签收”;

九、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对公募理财产品进行公开宣传。

(四)业务监管指标或要求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行理财子公司的部分业务监管指标或要求如下:

事情

指数

依据

非标债权资产余额

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全部理财产品余额在任一时点均不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资集中度

同一家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所有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的单个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流通股的15%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自有资金投资比例要求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同业存放、同业拆借等业务,投资于国债、其他固定收益证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其中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占比不低于50%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关于自有资金投资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限制事项

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超过自有资金的20%,不超过单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劣质股。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

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净资本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五)实践中比较受关注的法律问题

受《商业银行法》投资限制的制约,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通过各种渠道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 《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对理财产品的嵌套层数、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等做出了相关限制性规定。管理产品、合作机构,需要向下标的资产进行识别,渠道模式受限。 实践中,《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后,理财产品是否可以投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作为合作机构进行理财投资。

1、理财产品可以投资私募基金吗?

(1) 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

《理财新规》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拆借大额存单、公司信用债、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金融新规》第三十六条规定,除第三十五条所列资产外,金融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产品,以及没有金融牌照。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下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内普遍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并不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也不是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除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子公司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其他私募股权基金。

(2)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根据《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公募理财产品时,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资产和上市股票,不得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本行理财子公司公募理财产品的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人,以及按照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委托投资业务的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格并受本行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资管新规》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属于金融机构范畴。 因此我们了解到,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不得投资私募基金。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并未明确规定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 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可选择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受托管理投资人的财产,即按照合同约定受托投资。 业内人士理解,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以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即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可以投资私募基金。 但由于《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并未明确规定私募理财产品可以投资私募基金,因此可能仍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金融投资合作机构

(一)商业银行理财与投资合作机构

《金融管理新规》规定,金融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从事金融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与金融产品相关的投资顾问。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 理财与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格并依法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据此,商业银行的理财和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2)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人、从事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投资的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的理财产品、机构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

投资本行理财子公司公募理财产品的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人,以及按照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委托投资业务的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格并接受法律监管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业资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管新规》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规定,并接受金融监管机构合法监管的机构。监督管理部门。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满一年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二)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的,应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且具有可追溯的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3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投资管理人不少于3人练习记录;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分级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及其关联人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投资分级理财产品的劣质份额。

据此,本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以及按照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委托投资的机构,均应为具有专业资质、合法合法的金融机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私募理财产品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人投资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受托按照合同约定投资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机构、投资顾问等)可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担任本行理财子公司(含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并符合要求的“1+3+3”条件要求。 本《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股权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管理人担任证券期货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 持续的。

2.商业银行未来理财业务模式

According to the "New Regulations on Asset Management", "after the transition period, commercial banks with qualifications for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custody business shall establish subsidiaries with independent legal person status to carry out asset management business, and the commercial bank may custody asset management products issued by subsidiaries , but should achieve substantial independent trusteeship”. According to the "New Regulations on Financial Management", "commercial banks shall carry out financial management business through subsidiaries with independent legal person status. If the conditions are not met yet, the head office of the commercial bank shall set up a special department for financial management business, and implement centralized and unified management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business." .

The 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mentioned in its answer to the reporter's question on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Wealth Management Subsidiaries" that commercial banks can combine their strategic planning and their own condition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commercial voluntariness, to carry out asset management business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bank wealth management subsidiaries, or they can choose not to set up new banks. Instead of a wealth management subsidiary, the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is integrated into other affiliates that have already carried out asset management business. After a commercial bank expands its business through its subsidiaries, the bank itself will no longer conduct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except for continuing to dispose of existing wealth management products).

As for the integration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mentioned by the 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it is mainly aimed at the established bank-related fund subsidiaries. However, how to carry out the integration is still to be implemented in relevant rules.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publicly disclosed information, banks are mainly based on the model of setting up new bank wealth management subsidiaries.

结语

As a new entity that is about to join the asset management market, the wealth management subsidiary of a bank has the biggest advantage over other asset management institutions in that it can use the existing resources of the parent bank on the capital side and sales channels, but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faces active management on the asset side. , Transformation and pressure to diversify investment. In any case, bank wealth management subsidiaries will become a new main force in the asset management market, which will have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competition and cooperation pattern of the asset management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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