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8 22:3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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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如果公司败诉并欠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实践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公司名下资产往往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 因此被执行人的股份可以执行吗,将被执行人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是申请执行人通常采用的手段之一。 但由于《公司法》明确了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界限,为防止申请执行人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合法权益,追加股东责任的范围有所限制,如: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未按照规定依法转让股权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认定债务的,未缴纳或者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根据公司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的,申请执行人应当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法律规定,是被执行人,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撤回出资的被执行人的股份可以执行吗,股东或者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撤回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债务,其股东转让其所持财产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被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增加原股东或者依照公司法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作为主体的执行,在未依法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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