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4 23:34:5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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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4月28日国税发[1995]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完善征管制度,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暂行办法》,现印发给群众。 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上海个税自行申报,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制定本办法《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 .

第二条 符合税法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纳税:

(一)从两个以上来源取得工资、薪金;

(二)取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分期取得的一次性劳动报酬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财产租赁收入;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五)主管税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第三条 申报地一般为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从两个或两个以上来源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向其中一个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境内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必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在境内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当自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之日起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缴纳税款。

账簿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按年计算,按月预缴。 纳税人应于次月起7日内申报预缴税款,并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结清税款。 ,多退少赔。 对账簿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税款,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征收。

纳税人年度终了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的,应当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一年内分期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的,应当在取得每笔收入后7日内申报预付款、汇算清缴,并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支付、多退少补。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境外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自来源国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所得并结清税款后,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汇的,或者依照境外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应当自取得境外所得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机关申报。次年。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可以自行、委托他人或者邮寄方式在规定的报告期内申报纳税。 邮寄纳税申报表的,以邮寄地邮戳日期为准。

如果纳税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则假期的次日为纳税期的最后一天。

第七条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完成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按照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第九条 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情况,纳税人必须如实申报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自行申报纳税人建立税务档案上海个税自行申报,定期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任何人有权举报和揭发。 税务机关对举报人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偷税、抗税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征收管理范围,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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