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4 19:3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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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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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局)、县局:

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基本信息采集登记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申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个税明细申报表填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是指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依法依规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不论是否为领取所得个人是否为本单位职工,所得所得是否符合扣除标准(含省内“工资待遇项目”下统一扣除的补助和补贴400元,下同),扣除个人所得税。 缴纳申报时,个人所得项目按纳税人姓名和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缴纳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并进行详细纳税申报。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询本辖区内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信息,所获信息不得用于征税以外的目的。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季、月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明细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二章纳税申报明细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在同一时间。

纳税人个人所得各项目的不符合费用扣除标准的,扣缴义务人仍应填写《个人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缴纳明细表》。 门到门和自行报关人员报关时需填写基本信息采集表。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明细申报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至当月月底办理。 但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先提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核对缴入国库。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明细申报,也可以通过网上申报、提交软盘或纸质申报表等方式进行明细申报。

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应按季报送纸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无需报送纸质《个人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 纸质纳税申报表数据与网上申报数据不一致的,扣缴义务人应主动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重新填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缴纳明细表》 . 税务机关根据纸质纳税申报表中填写的数据。

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网上申报纳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脑软盘或纸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缴纳个人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在法定期限内”。

第十条 专职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完成相关数据的转换导入工作。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保存有关详细申报资料。

第三章 完税凭证的签发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通过网上申报方式详细申报纳税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移专用纳税证明》或《银行专用扣缴凭证》开户银行出具的; 完税后可领取完税证明,但仍需凭扣缴义务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完税明细证明。

扣缴义务人以报价单或纸质资料方式详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在取得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让专用纳税证明书》后,可在年终后取得纳税证明书。主管税务机关。 如平时需要,仍需持扣缴义务人证明和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完税明细证明。

第十三条 纳税证明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根据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号或者纳税人的合法身份,进入计算机征管信息系统生成签发。身份证件(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号码。

完税凭证是指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纳税人已缴纳的税种、纳税期限、税额等事项的凭证。 但不能作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财政报销凭证。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个税明细申报表填写,纳税人要求出具扣缴明细证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税款征收证明》。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取得扣缴义务人出具的扣缴税款证明书后,仍需要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书的,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签发完税凭证,并对纳税人的纳税信息保密。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保存有关签发完税凭证的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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