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4 04:21:3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12万”个人纳税申报实例解决方案五:外国人纳税申报

“12万”个人纳税申报实例解决方案五:外国人纳税申报

“12万”个人纳税申报示例解决方案5:外籍人员纳税申报 F先生为外籍人员,于2006年6月1日由其境外雇主P公司派遣,以P公司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身份来华在中国任Enterprise S Corporation经理,任期8年至2014年6月1日。F先生仅因工作原因居住在中国,根据相关税务规定,他仍属于在中国无住所的个人。 在中国任职期间,F先生于2012年出国出差两个月,其余时间在中国居住; 在此期间,他获得了以下收入: 1、来自中国S公司的月工资收入2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第一项收入); 2、每年年末从境外P公司获得的等值人民币20万元的奖金(以下简称第二项收入); 3、从境外取得的境外房产年租金收入等值人民币10元 4、每年在境内银行取得的外汇存款利息收入等值人民币1万元(以下简称第四项收入)。 F先生在中国任职期间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一)F先生在中国境内就业期间取得所得的税务处理 1、F先生取得的第一、二、四项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厦门12万个税申报,应在取得该所得时纳税。收入。 2、F先生取得的第三项收入属于中国境外收入厦门12万个税申报,不得由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五“在中国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年限”(财税字[1995]098号),F先生仅就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纳税。连续在中国居住五年后的中国满一年,即F先生在中国任职期间取得的第三项收入,您只能按照2013年的部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中国税法为准。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的规定,F先生应在2013纳税年度后30日内向F先生在中国境内经常居所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应纳税额申报并支付。 (二)F先生在中国任职期间各纳税年度末的税务处理情况 1.F先生在2006年、2012年、2014年三个纳税年度取得的年收入虽然达到12万元人民币,但由于年内,F先生在中国居住不足一年。 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F先生在这三个纳税年度可免于适用《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年收入12万元以上办理纳税申报。 2、F先生2007年至2011年每个纳税年度均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年收入达到12万元人民币,F先生应符合《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和第15条规定了年度所得税申报,即F先生应在结束后3个月内向S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但根据《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F先生申报的年度收入不包括第三项收入。 3.由于F先生在中国居住1年2013纳税年度全年,年收入达到12万元,F先生应符合《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即,F先生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到S公司工作和受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由于F先生在中国居住时间从 2007 年到 2011 年连续五个纳税年度中的一年,并且 li 2012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停留90天以上,F先生2013年的年收入还应包括当年的收入。 第三项收入。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