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3 01:33:3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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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哪些规定

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哪些规定

55. 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分为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

(一)自我声明

自行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应的一个办法。

1)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①年收入12万元以上。

② 在中国境内两地或两地以上取得工资、薪金。

③ 取得境外所得。

④无扣缴义务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2)申报内容。

①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填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报税务主管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同时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②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下列所得合计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营业收入; 劳动报酬所得; 稿酬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来自利息、股息和红利的收入; 财产租赁收入; 财产转让所得; 偶尔的收入; 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③不包括下列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 来自中国境外的免税收入; 单位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④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已在中国境内代扣代缴的税款,允许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3) 纳税期限。 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当自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次月起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①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按年计算,按月预缴。 少补。

③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按年计算,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纳国库,并报送纳税申报表给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一年内分期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每次取得所得后7日内预缴,并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结清,多退补足任何不足。

④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豁免申报个税,将应纳税款缴纳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4)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数据电报、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豁免申报个税,也可以采用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

纳税人采用电子数据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留存有关纸质资料。

纳税人以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收据为申报凭证,邮戳寄出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如果纳税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则假期的次日为纳税期的最后一天。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或其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5)报关地点。 申报地一般为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

①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为:

一种。 在中国境内设有职务或者用人单位的,应当向职务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B. 如果在中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雇主或雇主,他们必须选择并定期向其中一个雇主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C。 如果在中国境内没有就业或者就业单位,年收入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或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收入(以下统称产和营业收入),应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份实际报告。

D. 在中国境内无就业、就业,年收入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如果您在中国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经常居住地不同,您应选择其中之一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没有户籍的,应当向中国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②从中国境内两地或两地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地为:

如果从两个或多个来源获得工资和薪水,则应选择其中一个,并将其宣布为单位所在的主管税务机构。

③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地为:

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当向中国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如果您在中国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经常居住地不同,您应选择其中之一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没有户籍的,应当向中国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④个体工商户应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⑤ 独资、合伙投资者设立两个以上企业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一种。 所设企业均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向各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B. 所设企业具有合伙性质的,应当向经常居所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C。 如果已建立的企业具有合伙性质,并且个人投资者的习惯居住地与已建立企业的运营和管理地点不同,他应选择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构报告,并在运营和管理下他参与的合伙企业。

⑥纳税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⑦纳税申报地点5年内不得变更,特殊情况除外。

(二)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有义务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或者个人。 个人向个人缴纳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计算应纳税额,从个人所得中扣除后上缴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提交预扣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这种方式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偷税漏税。

(一)扣缴义务人及扣缴范围。

①扣缴义务人。 凡缴纳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这里所说的在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联合国等依法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

②代扣代缴范围。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种。 工资、薪金收入。

B. 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业务所得。

C。 劳动报酬所得。

D. 稿酬收入。

E.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F。 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G。 财产租赁收入。

H。 财产转让所得。

我。 机会。

J. 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时,无论纳税人是否为单位成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这里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移支付以及有价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支付。

2)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和责任。

①扣缴义务人指定财会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缴纳应纳税所得额的人员为税务人员,由税务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有关领导应当为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税务人员履行义务; 确定税务人员或者税务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将名单报主管税务机关。

②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及具体代扣代缴的有关人员,共同承担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依法承担支付义务。

③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缴纳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汇总报税务员。

④代扣代缴税款时,扣缴义务人必须向纳税人出具统一印制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代扣代缴税款证明,并详细注明纳税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如果您没有上述证件的,可以使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 工资、奖金收入及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等,因纳税人较多,不便一一开具扣缴、征税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代扣代缴可以不发征税凭证,但应当通过一定的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 纳税人为掌握纳税依据向扣缴义务人索取扣缴税款证明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向纳税人代扣代缴税款。 非正规的抵扣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⑤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应扣而未扣的税款,应纳税款仍由纳税人缴纳的,扣缴义务人并处应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被隐瞒但不被隐瞒。

⑥扣缴义务人应当建立代扣代缴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等相关资料。

3) 预扣和付款的截止日期。 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代缴的税款,应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证明、缴费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金等的个人收入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信息的,一经查实,未在个人收入报表中反映的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不得用于计算扣缴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代理人。 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书》等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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