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02 07:30:4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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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规范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非雇员个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总局》根据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法规,我局制定了《全员全员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员、全员落实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重要意义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高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和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等方面非雇员个税申报,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重要性,并提高公众的税收意识。

2、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逐步落实全员全额预扣税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数据信息量大,工作量大。 为此,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和完善制度,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 按照先抓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预扣税申报管理工作。全员、全量,有计划、有步骤、主动、稳妥。

3、加强税法宣传辅导培训,为全员全员扣缴申报管理打下基础

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辅导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专税人员和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特别是要根据扣缴义务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特别要突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宣传。 ,以及扣缴义务人的具体操作。 辅导。 对尚未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督促扣缴义务人尽快落实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及时把握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并及时向总局报告。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务总局)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为全体职工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扣缴申报表),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论其是否属于单位人员。单位与否。 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缴纳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基本情况、缴纳所得项目和金额、预扣税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缴纳应纳税所得额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临时收入;

(九)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职位、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等。

对下列个人,扣缴义务人还应当报送相关信息:

(一)非职工(不含股东、投资人):工作单位名称等;

(二)股东及投资人:公司总股本(出资)、个人股本(出资)数额等;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含职工和非职工):外文姓名、国籍或地区、出生地(中国或外国)、居留证号码(或台胞证号码、住所)回国证号)、劳动力就业证号、职业、境内岗位、境外岗位、入境时间、工作期限、预计在华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境内用人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地址和境内用人单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境外派出单位名称(中外文)、境外派出单位地址(中外文)、付款地点(含境内支付和海外支付)等

储蓄机构向存款人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证券赎回机构向公司债券持有人赎回的公司债券利息收入、上市公司向股东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可暂报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

各地要根据这些基本信息和管理要求,制定《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要求扣缴义务人填写。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扣缴申报时,应当提交第五条规定的个人基本信息。 个人信息和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扣缴申报时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为每一个人逐栏填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件1)和《个人所得缴纳明细表》(附件2)。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写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信息。 《个人收入缴纳明细表》填写个人已缴纳应纳税所得额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情况。

已实施扣缴申报信息化管理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明细表》可并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预扣税款时,应当向主管部门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收入支付明细表》和个人基本情况。税务机关。 但如难以同时提交,最迟应在代扣代缴税款的次月月底前提交。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表,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审核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申报材料。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缴纳明细表》未按个人逐项填写或填写不准确的,应要求扣缴义务人重新填写.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通过邮寄、数据电文等方式办理扣缴申报。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时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缴纳表》和个人基本信息,需要延期申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出具扣缴税款证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出具。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申报的次月开具扣缴税款证明时,将扣缴税款证明的底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一家”管理的要求,为每一位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扣缴义务人代码、扣缴义务人名称、登记证件种类、税务登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行业、经济类型、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姓名、电话、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日期、主管税务机关;

(二)全年从业人员、纳税人人数及汇总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收入项目分类汇总)、免税收入、应纳税额(按收入项目分类汇总)、减免税额、减免税额、应纳税额补(退)税、滞纳金、罚款等。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个人身份证号码或者个人纳税编码为标识,采集个人基本信息、收入纳税信息,建立个人收入纳税档案,按人为单位。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对实施扣缴申报的个人,按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今年。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掌握的涉税信息,定期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申报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进行交叉核对、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存扣缴税款台账或者保存扣缴税款核算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征管法。 .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缴纳明细表》和个人基本信息的,依法追究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60 条。 第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保密。 对不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保守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税法宣传、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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