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9 15:27: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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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子公司支付给香港母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境内子公司支付给香港母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外商投资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2008年1月1日以前的企业,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度及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新增利润,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的股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股权投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其他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使非居民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或合同对非居民企业直接承担责任。 有义务缴纳有关款项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境内子公司代扣代缴)

第八条规定,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应当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不得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已设立机构、场所但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取得的所得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关系的,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实施细则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香港母公司持股超过25%的,按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入逃税”,5% 的折扣将减少税率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如欲享受协定项下的优惠税率,必须提交相关材料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 审判)”。

第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后,应当提取公积金和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用于利润法律。 公积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累计提取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不得再提取。 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以前会计年度亏损弥补之前,不得分配利润; 以前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与本会计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一并分配。

因此,作为外商独资企业,境内公司在按照规定向母公司分配利润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相关公积金。

六:《结汇、售汇、付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依法汇出的利润和红利税后,应从中国境内提取。其外汇账户附有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在中国境内支付或在外汇指定银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规定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按照规定应当外币支付的股息,应当在依法纳税并提交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现。

因此,境内公司支付给境外母公司的税后利润应从外汇账户支付,即外币汇出境外。

境内公司向境外母公司分配股利对应的程序为:审核公司年报、公司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办理纳税证明、支付股利海外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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