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2 14:40:3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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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资局关于印发《资产评估项目确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资局关于印发《资产评估项目确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资局关于印发《资产评估项目确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经国资字[1992]157号

1992 年 5 月 20 日

北京市各委办局(总部),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京政发[1992]1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评估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北京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请遵照执行。

资产评估项目审批核准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京政发[1992]1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本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北京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为实现我市评估项目确认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拥有国有资产的单位(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同理),进行资产拍卖、转让、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外国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或个人。 合资或中外合资、企业清算、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应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到国有资产评估中心办理评估申请和立项手续资产管理局批准后,再组织评估。 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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