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0 21:44:5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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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甲类)》(以下简称本表)主表(以下简称本表)第三部分为“应纳税额的计算》,包括计算境外所得时办理减免税、税款抵免和已缴纳的税款抵免等事项,计算企业本年度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以本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计算得出。

(一)第26行“税率”:填写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实行低税率的企业离线申报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填报25%,低于25%税率的减免税额,作为税收优惠填报附表五。不同税率的企业,汇总纳税人及下属单位填写25%,低于25%的部分为税收优惠,体现在附表五中。主要原因是:一是低税率减免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放在减免税项目中比较合适,既让所有企业有公平税率的感觉,又能让享受低税率的纳税人通过填写减免税项目来体现。这个数据;

(2) 第27行“应交所得税”:银行存款额=本表第25行×第26行。

(三)第28行“所得税减免”: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技术服务企业、动漫产业企业等 其他减免税(税基优惠已被视为减税项目)。银行的金额等于附表 V“详细税收优惠”的第 33 行。

(四)第29行“所得税抵免额”:填报纳税人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购置的专用设备须符合相关目录的要求),以及投资金额设备按企业应纳税额的10%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抵免额度不足的,可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抵免。; 纳税人使用上述专用设备未满5年转让的,已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予以追回,购买方重新享受抵扣所得税政策。银行的金额等于附表 V“详细税收优惠”第 40 行。

需要说明的是,一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号)规定的租约合同约定租赁期满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企业的,按规定享受所得税抵免政策;融资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企业应当停止享受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实施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实施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设备投资将停止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为促进政策衔接,2007年底前购买国产设备的内资企业和购买国产设备的外资企业原技术改造在规定期限内未完全抵扣的税额,仍可继续抵扣本行填报2007年底前设备免税完成后发生的税收抵免额。

(五)第30行“应交税金”:填报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的国内所得税,按上述相关行计算填报。该银行的金额 = 本表第 27 行-第 28 行-第 29 行。

(六)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为税后利润的,按含税所得计算,附表第3栏) 6应恢复),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境外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的税款按中国税法计算)。在银行的金额等于附表六“海外所得税抵免明细计算”第10栏的总额。

注:注意本套申报表中境外所得的逻辑关系:首先,主表的“利润总额计算”部分已经包含境外利润。例如,境外投资所得(税后)在附表1中实际计入了来源于境外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其他境外利润(税后),以保证会计利润口径的完整性;在第12行以及”第4栏,境外收入进行了调减,统一体现在主表第15行,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只反映境内业务的部分;三是纳税人的境外所得部分在附表六中均有处理”

(7)第32行“境外所得所得税抵免额”:填写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A)在抵免额度内扣除的境外所得税额(二)在限额内,上一年度未抵免的上一年度已缴纳的境外税款,近五年未抵免抵免额度的,可继续抵免。详情如下:

①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抵免额度的,假设前五年内没有在抵免额度内缴纳的境外税款未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抵免额”应在原则是基于其海外所得税抵免。填写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前五年内有未抵扣额度内已缴纳境外税款的,当“前五年已缴纳境外税款未抵扣余额”≤(当年抵扣额度-当年实际缴纳境外税款)年差),此行填写“当年实际缴纳的境外税款+过去五年未抵扣的境外缴纳税款余额”;当“前五年境外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当年抵免额度-当年实际缴纳境外税款的差额),在此行填写当年计算的抵免额度,未计入的部分将在未来五年内继续计入。

② 大于授信额度的离线申报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按授信额度填写。超过抵免额度的部分,可在未来五年内以当年抵免额度抵扣当年可抵扣税额抵扣。

纳税人能够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境外所得扣除限额计算公式中的“境外所得”税款为境外所得,不包括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即不再用于抵扣其他境外所得对应的税款,但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仍可在附表六第11栏中列示至参与抵消。详见附表6《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计算明细》。

(八)第33行“实际应纳税额”:填写扣除减免税、境外税收抵免等因素后,纳税人当年实际应纳税额。此行中的金额 = 第 30 行 + 第 31 行 - 第 32 行。

(九)第34行“本年度累计预缴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本年度当月(季)累计预缴所得税额,按税法规定填报。

本行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当年实际预缴的税款,请注意不要混淆本表第41行和第42行的金额(不属于本年度应纳税额的一部分)。二是合并纳税的总分公司与合并纳税的母子公司分别预缴税款;为便于税源管理,并与上述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税款信息进行对比,本表第35行至第39行分别列示总分公司及母公司每季度预缴税款情况。及子公司,不参与本表计算。

(10)第35行“其中:合并纳税总行分摊的预缴税额”:填报1-12月份合并纳税总行分摊到地方国库的预缴税额(或从一月到第四季度)。须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纳税支行分配表》。

(11)第36行“其中:总部合并纳税财务调整库预缴税额”:填报1-12月份分摊到总部合并纳税财务调整账户的预缴税款(或第一至第四季度)税收。须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纳税支行分配表》。

(十二)第37行“其中:合并纳税人总部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填报合并纳税人二级分支机构在当地分摊的预缴税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纳税支路分配表》。

(十三)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制)成员企业单项预缴比例”:填写经国务院批准的实施合并纳税(母子制)成员企业现场预缴比例。国务院。

说明:根据《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106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自2009年起取消汇总纳税政策,就地纳税.

(十四)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预缴所得税”: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实际预缴的地方所得税。

(十五)第40行“本年应交(应退)所得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应交(应退)所得税额。此行中的金额 = 第 33 行 - 第 34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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