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9 11:49:0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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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怎么做1.专项计划设立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怎么做1.专项计划设立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

本文将主要探讨基于融资租赁债权的证券化交易中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和交易机制。我们拟从两个方面展开上述讨论:一是从融资租赁基本概念的界定入手,探讨融资租赁关系的形成和性质;核心交易机制。在此基础上,结合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从法律角度梳理分析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业务要点,以期为融资租赁资产的进一步规范发展提供参考。未来证券化。

交易结构:什么是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

交易流程:融资租赁资产如何证券化

1.专项规划的制定

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专项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2、购买标的资产

管理人以认购资金向原权益持有人购买基础资产,实现原权益持有人基础资产向专项计划的转移。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标的资产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债权等权利及其从属担保权益。

3、基础资产服务

管理人委托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负责基础资产管理工作,如回收、收取标的资产对应的应收租金、处置违约资产等。资产服务机构于收益收取日将标的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转入监管账户。

4、现金流控制

根据《监管协议》的规定,监管银行将在归集日按照资产服务机构的指令将标的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划入专项计划账户,托管人将根据《托管协议》托管专项计划资产。

5. 保证金转账/收取

当触发特定的保证金转/收事件时,作为原业主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将承租人交付给其的租赁保证金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并计入专项计划账户。对于保证金账户,托管人记录保证金的收支情况。详情请见后面保证金划转/收取机制的具体说明。

六、藏品鉴定

专项计划端的收益分配主要来自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还款。当同一承租人同时偿还入池和不入池的多项融资租赁债权时,涉及入池和不入池标的资产回收资金的识别和归集。识别机制的详细描述。

七、专项计划收益分配

在相应的分配日,管理人将根据《计划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向托管人发出分配指令。托管人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预期收益。

8.提前终止特别计划的提前终止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可能提前解除租赁,为避免提前解除租赁项下大额预付租金导致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流动过大造成损失,据管理人了解提前解除租赁的风险等判断因素,可考虑交易文件中提前归还租赁后标的资产的未偿还本金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作为其中之一加速还款事件和/或提前终止事件的触发条件。若触发加速清算事件,则提前赎回专项计划项下高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

融资租赁业务法律框架:应关注哪些法律法规

一、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2.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其他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涉及哪些主体,法律关系是什么

一、简介

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1]。结合现有融资租赁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承租人和出卖人是否为同一主体,可分为直接租赁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2]。

结合上述定义,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融资租赁关系下的法律问题:(1)融资租赁关系下的相关当事人;(二)租赁标的(包括选择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在两个层面上合法有效地取得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三)融资租赁债权(包括融资租赁债权的形成和融资租赁债权的维持)。

2、融资租赁相关标的

三、融资租赁债权形成的前提条件

(一)租赁地选择的一般原则

如上所述,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融资租赁关系应当以关于《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界定。,同时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判断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此外,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和《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下列四种财产不得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 (一)承租人无权处分的财产;(二)已抵押的财产;(3) 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或 (4) 其他所有权瑕疵的财产。下列四种财产不得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 (一)承租人无权处分的财产;(二)已抵押的财产;(3) 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或 (4) 其他所有权瑕疵的财产。

因此,我们了解到,选择合适的租赁物是人民法院认定融资租赁关系成立的重要依据,也是后续形成融资租赁债权的重要前提。融资租赁公司应注意选择权属明确、真实存在并具有收益价值的标的物作为租赁标的物,并对标的物项下权利的设置或其他权利瑕疵进行必要的审查。

(二)租赁标的选择的特殊限制

除了上述一般原则外,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租赁物,在选择时也需要审视并遵循相应的监管规则。这类比较特殊的租赁物主要包括无形资产、医疗器械和房地产。其中,房地产是否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将另行讨论。

一个。无形资产

根据《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北京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著作权、专利、商标等无形文化资产融资租赁试点。根据该规定,在融资租赁实务中,一般认为,同时以无形资产为租赁标的的融资租赁业务只能由在北京市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

b.医疗器械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的批复意见》的通知,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属于经营医疗器械的范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与《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相适应。《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行为进行监管。鉴于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属于经营行为,需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相关规定,然后再从事商业活动。因此,确定以医疗器械为租赁标的的融资租赁业务必须由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

(3) 租赁物所有权的取得/转移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标的物为动产的,一般情况下动产权利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生效。租赁的种类不同,生效条件也不同。

从交付的认定来看,就“直接租赁”而言,设备供应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一方面构成租赁物所有权的实际交付。另一方面,设备供应商向出租人提供租赁合同。承租人交付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权的概念;同样,就“售后租回”而言,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收取融资款并保留对租赁物占有的行为,一方面构成,另一方面构成构成出租人向承租人概念性交付租赁物。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情况下,

因此,在融资租赁物为动产的情况下,基于上述融资租赁关系下较为常见的交付方式,结合《物权法》关于动产权利转让的规定,应当(1)直接租赁方式下,自提供方完成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之日起,视为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二)售后回租方式的,自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回购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适用登记原则。对于租赁物所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供销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等都是双边合同。如果出租人未能按时履行货款付款义务,即发出融资租赁款的义务,则供应商/承租人可能因前述合同项下相应义务的履行而受到抗辩,以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保留所有权,或未规定交付条件或约定交付条件是支付融资租赁款的一定程度的先决条件等,将影响租赁人取得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完整所有权。

(4)租赁物验收:验收报告或收货确认书的有效性

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租赁物的收到将影响租赁关系的确定。因此,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就相关融资租赁项目签署收货确认函等收货文件。如前所述,虽然《验收报告》或《收获确认书》的签署本身不构成取得/转让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的有效要求,但可能影响租赁关系的认定。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司法实践中。结合融资租赁合同本身的双重性,通过签署《验收报告》或《收获确认书》,拟由承租人对融资租赁交易涉及的租赁物的范围、数量、性能、质量以及承租人实际收到的款项等进行综合审查。对到达租赁物的时间等交易要素的书面确认,以便出租人在充分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相关义务的前提下,进一步主张租赁物和承租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索取租金等权利。

(5) 租赁物的计价及租赁物的付款和结算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款、代收承兑、委托代收等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行为。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票据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代替货币实现对价支付和资金结算。因此,一般而言,我们倾向于认为买方向卖方开具发票的行为是一种付款行为,其本质是履行标的债务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汇票签发交付后,卖方' 基于基本信用合同对买方的债权被汇票项下的付款债权所取代,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与合作。因此我们理解,票据签发完成后,如果支付约定明确,原基础债权合同项下的支付租赁价款的义务也随之解除。

4、不动产作为租赁物的特殊性

(一)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融资租赁项目选择

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时,需要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构成等进行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因此,我们对标的物的性质和价值的理解是判断融资租赁关系的重要参考。

对于房地产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并未进一步明确。但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的相关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经营活动而持有的资产货物、提供劳务、租赁或经营管理;; (2)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同时,提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及代号》(GB_T14885-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国家标准公告第. 2013年第7号——《关于批准发布GB_T14885-2010国标第1次修订的公告》等文件中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一般包括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六类。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国家标准,我们了解到房地产一般属于固定资产范畴。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中华民国固定资产分类及代号》(GB_T14885-2010),《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7号》 ——关于《关于批准发布GB_T14885-2010国标第1次修订的公告》等文件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一般包括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六类。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国家标准,我们了解到房地产一般属于固定资产范畴。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中华民国固定资产分类及代号》(GB_T14885-2010),《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7号》 ——关于《关于批准发布GB_T14885-2010国标第1次修订的公告》等文件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一般包括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六类。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国家标准,我们了解到房地产一般属于固定资产范畴。1 GB_T14885-2010国标修订,固定资产一般包括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六大类。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国家标准,我们了解到房地产一般属于固定资产范畴。1 GB_T14885-2010国标修订,固定资产一般包括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六大类。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国家标准,我们了解到房地产一般属于固定资产范畴。

实践中,对于房地产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能否成立、以房地产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交易能否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等问题也存在一些争议。根据我们对《合同法》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所披露的立法原意,虽然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房地产作为标的物融资租赁,实务 该等不动产仍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物理上,它具有使用价值和保障功能。融资租赁是以租赁物为载体的融资方式。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实现融资和“融资”的双重功能。就其“融资”功能而言,是指获得租赁物本身的使用权。价值。此外,担保功能是指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在产生租金收入的同时,还具有为租金债权提供担保的功能。承租人逾期还款或者存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其他违约情形的,出租人有权通过进一步处分租赁物获得补偿。

办理权属登记在程序上是可行的。如前所述,租赁公司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重要前提。根据现行《物权法》规定,国家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不动产,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方能生效。因此无形资产能否做融资租赁标的物,如果不动产在实务层面办理权属登记不可行,且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不动产并未实际交付给出租人,尽管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租赁物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满足权属清晰、无其他权属缺陷的要求。

(二)房地产融资租赁业务风险防范建议

如上所述,鉴于目前法律法规层面对房地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资格尚无明确约定,根据雷继平律师在《房地产是否可以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作为售后回租标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精神,一般认为房地产应当还具有使用价值、担保功能和权属登记的可行性。因此,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我们理解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首先,要满足融资合同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核心条款: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方式期限和方式、租赁货币、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等。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因此,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将上述核心条款明确约定,并最终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以免核心条款缺失或形式缺陷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和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已确立的。

二、满足租赁标的物的资格。优先选择可登记产权且登记被市场广泛认可为租赁物的不动产,如法人厂房及其设备、商业地产等。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动产对于权属登记或实践中是否需要权属登记不明确,如道路、桥梁、隧道、堤坝、沥青等特殊类型的不动产,可考虑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先行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地上建筑物的推定所有权。

5、融资租赁债权

(一)融资租赁债权的形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债权合法有效的形成一般需要满足以下要素:

据此,本文基于融资租赁公司与供应商在租赁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具体分析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个。租赁开始日的确定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合同中租赁开始日的确定,主要以合同约定为准,即有合同约定的,以约定为准:其次,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开始日的情况下,实务中一般将租赁物的交付时间和租赁物价款的支付时间作为确定租赁开始日的重要参考。如果采用票据作为租赁价款的支付方式,如前所述,我们倾向于认为应以票据开具日期作为租赁价款的支付时间。

b. 租赁物品的交付

在融资租赁公司先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前提下,租赁合同不涉及租赁物所有权向承租人转移,仅涉及租赁物使用权的转移,则金融租赁公司交付租赁物,视为其已妥善履行了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

鉴于在双边合同中,如果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卖方有权对其履行相应义务进行抗辩,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和租赁物本身的有效租赁。交付产生影响。此外,如上文所述,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租赁物是否交付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租赁关系本身的认定,因此融资租赁公司一般要求承租人出具收据等文件。租赁项目进一步明确交付。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 融资租赁义务履行及担保触发情况

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债权的维持取决于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还款计划按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当承租人未能按时还款时,为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收入,担保机制将被触发。下面就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个。保障机制触发

融资租赁债权项下的担保机制,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附属担保物权,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担保等。在承租人未能按时偿还租金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根据协议直接向担保人主张实现相应的担保物权,以弥补租金的不足。

b. 反抵押贷款

在实践中,承租人将成为所有权登记的名义所有人。但是,上述操作使得实际所有者和名义所有者不一致。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第三人基于对名义所有人的合理信赖,以合理价格转让租赁标的物,且双方均已办理过户登记/交付等必要交付手续的,第三人有权取得租赁物,实际所有人不得再向善意第三人主张。

反抵押是指为防止承租人作为名义所有人擅自不当处分租赁物的道德风险和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法律风险,出租人会进一步要求对财产进行设置根据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抵押权人以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主债务合同的反抵押操作。当承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时,承租人作为抵押人将租赁物进一步抵押给出租人。

就反抵押中担保权益的有效性而言:

因此,仅从《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角度来看,反抵押作为一种担保措施,对于出租人行使权利的现实意义不大。

基于对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承租人将租赁物反抵押给出租人并办理抵押登记时,虽然其担保物权行使的效力和现实意义在物权层面尚不明确。法律上,出租人办理反抵押登记的意义在于让第三人知晓出租人作为“第一抵押权人”的存在。另一方面,反抵押可以反抗第三人债权人善意取得“抵押权”的主张。

专项资产支持计划: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要点

专项资产支持计划层面主要包括两个法律问题:1、标的资产的选择;2.特殊交易机制的安排。

1、标的资产选择

在选择标的资产层面,应注意以下问题:

2. 特殊的交易机制设计

(一)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个。抵消/扣除租赁保证金和保证金

因此,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存在上述租赁押金折现/扣除条款,则一般需要在标的资产的资格标准中明确“抵扣租赁项下应付租金的押金除外”。承租人无权要求扣除或减免应付款项”。

b. 保证金账户设置及转账/收款安排

就专项计划的存款转移和催收事件而言,触发条件通常与融资租赁公司即原所有者的主体信用等级有关。

C。租金押金保管

押金转/收事件触发后,押金项目下的押金只能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的方式支付和使用,具体包括:(1)资产服务机构或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押金的。租赁合同约定 承租人应付款中扣除保证金的,保证金账户下相当于扣除保证金金额的资金直接计入本金账户和/或收益账户,作为基本资产回收款在回收付款转账日;(2)承租人已付清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或扣除押金后,仍有押金余额的,剩余的押金仍将转给原业主,不会用于弥补承租人的其他费用。租赁合同项下应付未付金额(承租人要求以押金抵销标的资产清单所列其他租赁合同项下应付未付金额的除外)。

(二)提前终止租赁的触发机制安排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可能提前解除租赁,为避免提前解除租赁项下大额预付租金导致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流动过大造成损失,据管理人了解提前解除租赁的风险等判断因素,可考虑交易文件中提前归还租赁后标的资产的未偿还本金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作为其中之一加速还款事件和/或提前终止事件的触发条件。若触发加速清算事件,则提前赎回专项计划项下高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

(三)代收款项的认定

当同一融资租赁承租人同时偿还入池和不入池的多项融资租赁债权时,涉及入池标的资产和非入池资产回收的识别和归集。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清偿债务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清偿债务顺序的规定,债务人的清偿不足以清偿欠同一债权人的几笔相同类型的债务。债务人所欠的全部债务,应当以已经到期的债务抵销;数笔债务同时到期的,应当先抵销对债权人无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但是,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清偿债务的约定或者清偿赔偿的命令。

基于上述规定,我们了解到,一般而言,在权利完善通知发出前,如果原债权人和管理人分别对同一承租人享有租赁债权,双方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期满,原债权人同意,对于承租人支付给原所有人的任何款项无形资产能否做融资租赁标的物,除非根据承租人的汇款附言可以明确判断为偿还原所有人或管理人享有的一定数额的租金债权或其他书面文件 此外,应按照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和/或其他应付款的到期日的顺序付清。

笔记:

1 合同法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2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售后租回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财产出售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出租的业务从出租人那里收回财产。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与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3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承租人无权处分的财产、已抵押、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属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售后租回业务中的租赁物必须真正为承租人所有并有权处分。

4 由于房屋和土地权属的取得和转让通常需要经过发改部门、规划部门、国土房屋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审批,在实践中,房地产是与动产相比,作为租赁物使用。不太多。出租人以不动产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当先征求主管部门对该交易安排的意见,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还应当与主管部门协商所有权和土地及建筑物管理登记的可行性。部门进行确认。

5 详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方报业支行与东莞市青衣云实业有限公司、宋春风、中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有限公司”,(2015)穗中发金民终字第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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