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9 06:4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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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答记者问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答记者问

问:我司于2007年1月执行新会计准则,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2007年度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扣除。2007年我公司实际发生福利费700万元,工资总额46320万元。本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6,484.8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6484.8×15%)。

2008年以后,年报实际未超过6484.8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需要调增?(注:2008年实际福利支出1600万元福利企业所得税怎么算,2009年实际福利支出2500万元,2010年实际福利支出2700万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企业职工福利费2007年度仍按应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使用部分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先冲减以前年度计提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差额部分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予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改变用途的福利企业所得税怎么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衔接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企业按规定计提但2008年以前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先冲减上述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如果还有余额,明年会继续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省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改变用途的,应当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即,新法施行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原则上应当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按应税工资总额的14%扣除,未使用部分为5784.8万元(64848-700)。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扣除余额,不得重复税前扣除。2008年不可重复扣除部分1600万元;2009年不可重复扣除部分为2500万元;2010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2700万元中,不可重复扣除部分1684.8万元(57848-1600-2500),剩余部分1015.2万元,不超过工资薪金的14% 2010年度可在2010年度纳税申报前扣除,超出部分进行调整纳税。

《企业会计准(员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的9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薪酬情况确定应付的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员工福利计划。员工薪酬(员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2008年以前节省的职工福利费在会计核算时调整为损益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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