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8 01:56:3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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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一: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租赁给境内企业。租赁期满后,设备有价转让给国内企业。这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应预扣什么税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四条:租赁方式租赁设备,对象等给中国企业。租赁期满后,设备、物品的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所有(包括租赁期满后向中国境内企业转让价款)。非居民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

因此,境内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应从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转让给境内企业的价款)中扣除设备价款和费用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象为贷款利息收入。

问题2:

国内A公司和国外B公司合作投资开发一个手机APP项目,A公司和B公司各出资20万美元。根据协议,A公司将自己投资的20万美元划入B公司账户,这笔款项需要报税吗?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的下列境外款项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情形外,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纳税。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方税务机关的,应向当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中国取得的,包括交通运输、旅游、通讯、建筑安装与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专有权与许可使用、体育文化与娱乐服务等商业服务贸易收入,例如服务和政府服务;

(二)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非资本转移捐赠、补偿、税收、偶发所得等收入;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境外投资者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合法收入。

外国投资者单笔境内再投资5万美元以上的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收入,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纳税备案。“

第三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无需办理和报送《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览等费用;

(二)境内机构驻外代表处办公费用、境内机构对外承包工程建设资金;

(三)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金;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取得的国际运费;

(五)保险项目项下的保险费、保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境内从事运输、远洋捕捞的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供油、港杂等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订舱代办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亚洲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收入或所得,包括合资投资利润和股权转让所得、租赁或转让财产所得(包括房地产),以及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贷款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对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境外代付及其他债权等对外融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无偿捐赠、救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和出售证券所得款项;

(十三)境内个人因出国留学、旅游、探亲等自用外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汇款退还;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根据纳税人的说法,其对外支付仅为资金支付,境外企业无收入,无需办理对外支付备案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三:

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设计服务,将设计好的图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在境外提供的劳务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可以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四:

A公司持有B公司股份,B公司持有C公司股份,A公司与C公司是否为关联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下列关系:构成本公告所述的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25%以上的股份;双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第三方所持股份的25%以上。

一方通过中介方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的,只要其对中介方的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介方的持股比例计算给对方。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等扶养关系的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持有同一企业股份,认定关联关系时合并计算持股比例。

或一方贷款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独立金融机构贷款或担保除外)。

贷款资金总额与实收资本的比率=年加权平均贷款资金/年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加权平均贷款资金=i借贷资金账面价值×i年借贷资金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实收资本账面价值×i实收资本一年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股权关系或者由第三方持股。虽然持股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要求,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和商标权。、版权等特许经营权可以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控股关系或均由第三方持有。虽然持股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要求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么算,但一方的采购、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受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此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过半数董事或过半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人员) )被对方委任或委托,或同时担任对方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双方过半数董事或过半数高级管理人员由第三方委任或任命。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等扶养、扶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双方具有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关系之一的。

(七)双方有其他实质性共同利益。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在一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实际持续时间确定关联关系。

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仅因国家持股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不构成本公告所述关系公告。“

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判断是否为关联方。

问题 5:

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借款日期为1月18日,合同约定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利息。现需缴纳2012年1月18日至4月18日的利息,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季度末日中间价汇率折算还是按汇兑汇率折算该月最后一天的中间价汇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9条:“扣缴义务人以外币对外支付或到期支付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六:

中外合资企业将利润分配给马来西亚投资者,但利润并未实际支付,而是再投资。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是的,这种情况属于利润分配情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的,缓缴税款,代扣代缴。暂不征收所得税。具体落地规定请亲们耐心等待)

问题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币种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每月或每季度最后一天的汇率。年度汇算清缴时,已按月或按季预缴的税款不再重新折算计算。仅对企业的部分纳税年度内未缴纳的所得税,按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怎么理解?

答:上述规定是指企业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不适用于按个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问题八:

非居民企业的银行账户是否都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

答:在境内工商部门进行信息登记的非居民企业分支机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存款账户账号。

问题九:

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为9万美元,分两次对外支付,每次4.5万美元。两次对外支付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的下列境外款项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纳税。

因此,单笔不超过5万美元的对外支付无需对外支付备案。

问题10:

中资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开展境内业务,从境内机构获取利息。境内机构支付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对中资银行境外分支机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中资银行境外分行的业务活动: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分支机构是指中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境外分支机构是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支机构开展境内业务,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分支机构收入,计入分支机构营业利润。〕不。125) 与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向境外分支机构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境外分支机构从境内取得的利息,产生利息所依据的债权属于境内总行或总行其他境内分支机构的,为总行收入办公室或其他国内分支机构。该收入应严格区分总行或其他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分支机构,应属于总行或其他境内分支机构的境内业务和收入不得转移至境外分支机构。

3.境外分支机构从境内取得的利息具有代收性质,且产生利息所依据的债权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机构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时境外分支机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十一: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向境外B公司分红,B公司持有A公司55%的股份,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实际管理机构在香港。可以申请香港税务吗?协议?

答:B公司需要满足能够提供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明和在香港有实质性经营活动这两个条件,才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问题12:

外派人员办理年度自我申报时,境内派出单位上年度已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请退(抵)税有期限吗?办理退税(抵免)时限如何计算?

答:外派人员在办理年度自我申报时,可同时申请退还(或抵免)多缴税款。该机构提交申请。也就是说,只要自结清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退(抵)税条件的,即可获得退(抵)免税款。 . 退(抵)税申请受理后,税务机关核实及纳税人按要求补正资料的时间不在上述三年期限内。

注: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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