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7 06:29: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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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注意!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计税基数相差过大

财务人员注意!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计税基数相差过大

财务人员注意!如果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基相差太大,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列为可疑信息进行核查。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范围

(一)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就业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受雇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

(2) 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费用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在本企业工作或者雇用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工资等。工资增加。、加班费以及其他与员工任期或就业相关的费用。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核算范围大致相同。

但在实践中,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基为何存在差异?

下面5位兄弟给大家分享两个涉及工资薪金的税务稽查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情况1】

劳务派遣费用处理不当造成的差异

2020年7月,某地税务机关风险管理部门在对辖区企业通过金三系统申报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时发现,W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工资税基填报所得税申报表263万元。而W公司2019年度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基为203万元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基数,两者相差60万元。

于是,税务机关将此问题作为风险疑点推到了W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评估岗。

经评税岗核实,上述不符之处系W公司对收到的劳务派遣费处理不当所致。详细情况如下:

2019年9月,为解决临时用工需求,W公司分别与劳务派遣公司A、劳务派遣公司B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协议。

1、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协议规定,60万元劳务费由W公司直接支付给A劳务派遣公司

2、与第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协议规定,劳务支出20万元直接支付给第二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个人

对于发生的劳务派遣费用,W公司财务人员将上述80万元劳务费用的工资薪金全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工资的税前扣除计算。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基数。

那么,W公司出了什么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

企业接受对外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根据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付

2、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付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的费用,允许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本案中,W公司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协议明确规定,W公司直接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60万元,而不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因此,这笔款项应视为劳务费加工费,不应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的计税依据.

支付给第二劳务派遣公司的20万元劳务支出,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个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围。

最终,税务机关以工资薪金总额203万元作为上述三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计税基础,W公司在上述三项费用中扣除的部分为多报多扣,加征税款,征收附加税款。处理滞纳金。

【案例二】

企业确实存在虚列人工成本的问题

2019年6月,地税机关在检查A公司2018年度纳税情况时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为220万元,而A公司的工资薪金税基为当年的个税申报为180万元,两者相差高达40万元。

那么,造成差异的原因到底是A公司存在少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还是存在虚列人工成本税前扣除的问题?

检查人员要求公司提供2018年度人员名册和工资明细。经一一核对,发现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中存在这样的现象,如:员工“张三”、员工“张小三”等类似姓名。

因此,检查人员要求与这些员工当面核实确认,并要求A公司提供社保等缴费信息。

面对税务机关的追问,A公司承认了其虚报的人工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事实。

原来,国税、地税合并前,A公司的个税由原地税机关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原国税机关征收管理。很难发现个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有区别,所以A公司动了脑筋。

最终,税务机关对A公司加征税款,征收滞纳金,并处以0.5倍的罚款。

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五项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对于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财务人员应注意哪些事项?

1.工资薪金的合理性要有据可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薪水。

税务机关在确认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标准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工资薪金调整有序进行

(四)企业已就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五)与工资、薪金有关的安排不以减税、逃税为目的

2、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中不包括“三费”等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称“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不包括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费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国有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符合条件的企业福利补助费用,可作为工资薪金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纳入企业职工工资薪金制度,与工资薪金一起固定发放的福利补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扣除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国税函[2009]3号)是的,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助,按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基数,按规定限额计算税前扣除。

4、汇算结束前支付的年度工资薪金,可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企业在年度汇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年度工资薪金,允许在汇出年度按规定扣除。

例如,2019年12月,A公司一次性计提了本年度应支付给员工的年终奖50万元。由于公司现金流紧张,该奖金虽然在2020年3月才发放给员工,但在2019年也获准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等待期内确认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立即可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与实施时股票公允价格的差额和金额计算确定为上市公司当年的工资薪金。股票实际行权情况及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行权价格。提供税收减免。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需等待一定的服务年限或达到规定的业绩条件后方可行使。

等待期内在上市公司账目中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在当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股权激励计划行权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股票实际行权时的股票公允价格与实际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格与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和金额,计算确定为上市公司当年的工资及薪酬费用。激励对象当年按照税法规定实际支付的行权价款。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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