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4 10:54:0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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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贡新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核(审批)

呈贡新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核(审批)

诚信贯通[2011]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推进财务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依照有关规定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印发)、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字[2009]〕73号)精神,结合呈贡新区(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呈贡新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的处置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四条 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是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县国资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进行划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报送国有资产。处置自有资产事项按照规定权限报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分,是指转让、注销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定期检查,确保家庭背景清楚、账目相符、户口卡相符、账目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和处理方式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范围包括:

(一)资产超标配置、经营效率低下或者长期闲置的;

(二)报废或者报损的资产;

(三)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关联关系变更等原因发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存货损失、呆账和非正常损失资产;

(五)资产超过使用年限不能使用的;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分的其他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转让)、转让、变卖、置换、报废、挂失、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七)临时购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大型活动等共同持有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处置,并按照本规定报批。措施。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分审批权限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出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财政局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二)其他资产,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或批量资产账面价值合计,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报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经核实的房屋、建筑物、车辆和货币资产损失,应当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评估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并按照审批权限报批意见。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项账面价值或者合计批次价值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财政局并按有关程序报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笔账面价值或合计批次价值超过20万元的,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意见,报县财政局和县国资委资管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本条规定涉及土地处置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处分国有资产,须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分申请表》,附上相关材料,并持相关负责人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局文件。

(二)主管机关审查。主管部门对申报处置单位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应当报县财政局、县国资局。符合条件的,办理审批手续。

(三)经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对数额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审计或者现场检查。

(四)评估备案与审批。处置事项需要进行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分国有资产应当提交的文件: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处分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分申请表》;

(三)购物发票、工程决算复印件、会计凭证复印件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加盖单位公章);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置换,需提供对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双方签署的置换协议等;

(五)出售、出售、转让的,应当提供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原因和方式等;为股权转让的,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本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变更关联关系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交撤销、合并、分立批准文件;

(七)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的,土地来源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权属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所在地、面积的复印件还需提供拟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规划用途(加盖单位公章);

(八)报废挂失??应当报送国有资产报废清单;能够证明财产灭失、毁损、非正常灭失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物发票、工程决算复印件、会计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将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准则确认为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系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需提交的材料。

(一)债务人依法被宣告破产、被撤销、关闭,以债务人的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破产宣告民事裁定书和破产证明;提供财产清算、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二)涉及诉讼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报告单位败诉的生效判决书,或者胜诉但因不能执行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卖、转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以备案或者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拟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当暂停交易,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国有资产处置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国有资产出售、转让、转让、置换、报废、挂失等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境外投资形成的股权(股权)出售、转让、受让所得,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事业单位以现金方式境外投资形成的股权(股权)收益上缴县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事业单位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股权)收益,扣除投资成本、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县级财政,实行“两线”管理《收支管理办法》实施。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取得处置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县级财政。

第十八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需要,县财政局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相关资产配置标准和县域财力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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