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3 00:29:3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贯彻执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分局

贯彻执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分局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支局①(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主管涉外投资者外汇事务机关,负责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以及投资资金、投资收益和投资资金汇回回收的监督管理。其他外汇收入。

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者将外汇资金或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输出至境外,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购买或购买的境外投资。参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者(以下简称多个投资者)共同举办的境外投资项目,应按下列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同一辖区内有多个投资者的,由出资额较大的投资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对于多个不同辖区的投资者,与投资者谈判的一方应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外汇管理部门将审查结论抄送外方其他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投资者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资金汇出、汇出等事宜。

五、境内投资者拟以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的,在前往经贸部及经贸部授权的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前,应提供以下材料和证明。资金来源审核:@

1.投资所在国家(地区)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如:投资法、公司法、税法等;

2、投资所在国家(地区)现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投资本金、利润及其他合法收入的相关管理规定;

3经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投资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4.投资所在国(地区)律师事务所证明的合资企业、合作伙伴资信状况及投资项目符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或享有行业地位的证明喜好;

5.境内投资者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

6 投资回收计划;

7、我驻外使领馆对项目的审核意见或相关材料的确认意见;

8.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购买境外公司或企业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公司或企业近三年的经营情况和相关财务报表。

六、境内投资者拟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方式向境外投资的,在向经贸部及其授权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须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经济贸易部。,还应报送用于投资的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外汇价格信息。@

七、外汇管理部门应在境内投资者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材料和证明后30日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1 投资外汇风险审查:

(一)投资所在国家(地区)的声誉和投资风险水平;@

(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投资项目的法律法规;

(三)投资所在国家(地区)的外汇管制情况;

(四)投资回收计划期限是否合理。

2 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仅限于境内投资者自有外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外汇资金。

八、境外投资项目正式获批后,其境内投资者应持《外汇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投资外汇资金登记汇出手续海外投资”。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企业建立档案,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九、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应在存入汇出利润保证金④后办理。调回利润保证金应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

境内投资者存款确有实际困难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出利润或其他外汇收入。

10、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的,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注**)@@

1.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境内投资者汇回利润的保证金数额或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视具体情况而定;

2、投资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和部分外汇资金,境内投资者按汇出外汇资金的5%作为汇出利润率,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十一、境外投资企业的中国外汇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境外。因特殊需要需要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的,应当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除当地法律规定外,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证券。如需以个人名义持有证券的,应通过当地律师事务所完成所持证券实际受益人的相关公证,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开户后,应将当地注册证、企业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相关材料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由其国内投资者。

十三、境外投资企业依法申报停业或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将清算后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财产估价等资料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到期的外汇资产中方应纳入清算范围。结束后30日内调回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十四、境外投资企业中方取得的利润及其他外汇收入用于补充原有出资不足部分的,须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如获批准,其境内投资者应按补充资本额的5%缴纳调回利润率。(笔记**)@@

境外投资企业中方需增资的,须在报境内原审批部门批准前,报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和资金来源审查,并说明增资原因增加和提供公司历年经营情况等资料。如获批准,其境内投资者应按增资额的5%缴纳汇出利润率。

15.⑤。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取得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入,必须按期调回并办理结汇手续。结汇后的外汇额度自企业当地注册之日起5年内为境内投资者预留;5年后,20%上缴国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80%留给国内投资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或擅自存放境外。

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进行境外投资取得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入,按上述规定留存。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现金兑换。

十六、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的境外投资企业财务报表,应当经当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第十七条外汇管理部门有权对境外投资项目外汇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境内投资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十八、境内投资者委托他人进行境外投资,须报外汇管理部门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出具的资信证明。受托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资金汇出按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方应当定期报送受托方资金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利润回收情况、财务状况等资料。

十九、境内投资者不得将未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查的投资外汇风险和外汇资金来源项目外汇资金汇出,银行应监督执行。

26.未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交存汇回利润保证金的,外汇管理部门可对境内投资者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境内投资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汇管理部门依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和《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外汇管理行为”:

1 未报外汇管理部门审查投资外汇风险和外汇资金来源;

2.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汇出外汇资金;

3境内投资者未按期调回境外投资取得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入,或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挪作他用存放境外的;

(四)未按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

5. 未经境内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境外投资企业资本;

6.境外投资企业未经批准,以自己的名义将外汇资金存放境外;

7 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权,或境外投资企业依法破产清算,未按期将外汇收入汇回境内的。

二十二、境外投资企业无正当理由(政治风险、自然灾害等)未能按时完成投资回收计划的,外汇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23.⑧。有关境内金融机构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将境内投资者的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本细则适用于境外投资企业的再投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①“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分支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中央政府和深圳分行”。

②由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因此,“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部门”经贸”应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部门”。

③同②

④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汇回利润率可以人民币开具。

⑤第十五条修改为“境外投资取得的外汇利润或者其他收益必须调回境内,并按照《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结汇或者存入外汇账户留存结汇、售汇、付汇”。

⑥未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交存利润汇出保证金的,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⑦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境内投资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汇出外汇资金;存放境外作其他用途;未经批准将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以个人名义存放境外;转让境外股份- 投资企业擅自将境外投资企业破产清算后的外汇资金汇回境内,外汇管理部门责令境内投资者限期汇回,强行赎回并处应汇回外汇资金数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境内投资者未按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境外投资企业资本金的,外汇管理部门将按规定对境内投资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到事态的严重性。“

⑧有关境内金融机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将境内机构的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对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处汇出外汇资金30%的人民币罚款”。

(注**)修改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利润汇回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0号)第一条。

@注:“有关内容已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通知》(汇发[2003]43号)中进行了修改”。

@@注:“有关内容已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利润率汇回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0号)中进行了修改”。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