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1 13:4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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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电子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纳税人电子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具:

1、物品齐全,与实际交易一致;

2、字迹清晰,不得有卷曲和格式错误;

3、发票联、扣款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买家有权拒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

发票监督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新税务机关成立后,税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将采用新的发票监督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新推出的发票监管章形状为椭圆形,长轴3厘米,短轴2厘米,边宽0.1厘米。内圈刻细线,上圈刻“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XX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文字示例:“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7号斜体,印刷色为鲜红色。

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改造工作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文本使用

发票应以中文开具。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买卖双方信息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填写完整的采购人4项信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及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

1、姓名: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不填写付款人的。纳税人不得使用发票全称进行税前抵扣、税收抵免、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2.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采购人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销售方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卖方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票据使用。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3、注册地址: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营业地点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开票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填写注册地址。

4.电话:税务登记电话

5、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许可证或税务局备案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必须填写完整、准确。如果开具普通发票,这两栏可以不填,但一定要如实填写。

“货物名称或应税劳务、劳务名称”栏目填写要求

在“商品名称或应税劳务、劳务”一栏中,名称必须与实际一致,税码选择必须准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值——增值税发票通过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正面自动显示并打印商品和劳务税种代码对应的简称。货物或应税劳务、劳务名称”或“项目”栏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按实际销售情况开具,不得按买家要求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卖家开具发票时,若销售平台系统对接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并导入相关信息进行开票,则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一致。如不匹配,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温馨提示】出售房产,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房产名称和房产证编号填写发票“货物或应税服务、服务名称”一栏(如无房产证可省略),在“单位”一栏填写面积单位,并注明详细地址在备注栏中的房地产。

合作验货必填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

1、必须填写商品实际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并与实际业务相符;

2.劳务或劳务,可以不填写

增值税发票清单

增值税发票版式最多可增加八行,超过八行时,需提供增值税发票清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以集中开具专用发票。集中开具专用发票的,通过税控防伪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加盖发票专用章。

“税率”栏填写要求

1. “0%”

“0%”或“免税”,税额显示“***”,表示卖家的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2,"***"

存在三种可能性。一是税额栏也显示“***”,表示对方免征增值税;二是税额栏有数字,备注栏显示“Balance Tax”,说明对方选择了差额计费功能;三是税额栏。有少数,备注栏显示房产详细地址,属于个人租赁住房,应纳税额按5%减1.5%的税率计算。

3.“*”,税额栏也显示“*”

它属于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公司。按总局规定开具发票时,可选择上级节点编码开具发票。由于“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适用的税率不同,发票系统只能打印“*”。

4.“不征税”

具体情况,目前有十二类,编码为601~613。打开增值税开票系统,在“商品代码-税号”栏目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系统自带“未发生销售的非应税项目”。

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项

603 营业税已申报缴纳但未开具发票,已开具发票

604印花税征收

605征收车船税

606 融资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出售资产

607 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608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 进口免税品代付

610奖金发票奖金支付

611 自来水不征税

612 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民航发展基金征收。

5. 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

(一)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每季度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显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率栏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

(二)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一季度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

六、特殊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运行增值税发票系统电子发票升级版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虽然《关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等文件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有效性、使用和开具等一系列问题,但并未明确税率和税额栏目的内容。有的地方还根据发票管理规定的原则予以明确。有的明确规定,凡是电子发票,在税率、税额一栏都要用“*”填报。

备注栏

一、运输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应当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明起运地、目的地、车辆型号、运输货物信息。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中。如果内容较多,可附清单。其中,委托代办的铁路运输企业代收印花税信息可在发票备注栏填写。

2、施工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劳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在地的县(市、区)名称施工服务发生,项目应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姓名。

其中,对异地提供建筑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容加印“yd”字样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及项目名称。

3.房地产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房地产,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房地产名称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或劳务名称”一栏填写房产证编号(如无房产证可不填写),“单位”填写面积单位》栏目,并在备注栏注明该房产的详细地址。

4.租赁不动产

租赁不动产时,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对跨县(市、区)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国家税务机关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自动在发票备注栏加注“大码”字样代表他们开具发票。

5.余额计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计税差额法缴纳增值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的差额计税开票功能,输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抵扣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金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会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6.预付卡结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销售方非同一纳税人的,销售方应在收到销售货款时向销售方开具增值税税款。由卖方结算。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已收充值卡结算”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多用途卡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项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充值卡结算回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车船税的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车船税征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代扣代缴代办车船税,代征车船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车船税征收信息。具体包括:保单号、纳税期限(具体到月份)、车船税征收金额、滞纳金金额、总金额等。

8、物流代理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国内运输服务需开具专用发票。如属发票,可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按有关规定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也可按下列规定委托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

...

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具系统,按3%的税率开具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成员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九、代办退税

税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办理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合服务企业增值税抵扣凭证。

发票盖章

(一)开具发票时,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编号顺序填写发票,填写项目齐全开票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发票印章。

(二)税务机关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个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加盖税务机关专用章。《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引》(税总火备[2017]12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90号):上海市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在发票上加盖专用章,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其他发票仍需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签发《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应在发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纳税申报联不能加盖章,是否加盖章也没有明确规定注册页面上的发票单位。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登记联加盖开具单位印章。“

不合规发票处理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其价值——取得的附加税抵扣证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根据主管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非法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虚开、填报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公告》(公告第70号)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规定,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施工劳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否则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抵扣项目金额.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