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1 04:0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和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和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相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所得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支出,是指为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正常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的支出。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入性支出在发生的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用于支出的非应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利息,不得扣除或计提相应的折旧和摊销。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扣除。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营业费用和其他费用。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销售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相关费用除外。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准予扣除的各种税金及附加。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固定资产和存货发生的损失、损失、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准予扣除的各种税金及附加。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固定资产和存货发生的损失、损失、毁损、报废损失企业所得税怎么算利息,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准予扣除的各种税金及附加。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固定资产和存货发生的损失、损失、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扣除责任人赔偿金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确认为亏损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收回时,计入当期收益。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以外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在本企业工作或者雇用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工资等。工资增加。、加班费以及其他与员工任期或就业相关的费用。第三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商业保险费除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缴纳的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合理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12个月以上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借款的,应当按照购建相关资产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计入资本支出。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费用,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经核准的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期末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按期末人民币即期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发生的汇兑损失,已计入成本的除外除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有关的外,相关资产和扣除允许。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工资、薪金总额的百分之十四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付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应当扣除。第四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第四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第四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用,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经营)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百分之十五的部分,准予扣除;授予后续纳税年度的结转扣除。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扣除: (二)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构成的部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分期计提折旧和抵扣。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费用,准予扣除。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交纳的管理费用,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非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应当能够提供征收范围、配额、分配依据和办法等证明文件,分摊合理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将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本税法规定的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四)收入和营业余额主要用于符合设立法人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属于任何个人或营利性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宗旨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人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费,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非广告费用。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批准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 . 支出。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批准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 . 支出。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批准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 . 支出。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