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5 13:16:0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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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必修科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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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拉开序幕。无论您是职场新手,还是资深专家,以下问题都是您做好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必修科目。让我们聊聊吧!

1 什么是结算支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5个月内或者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缴纳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规定。根据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确定纳税年度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填报所得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汇算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

2 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扣除减免税额后的应纳税额。

3哪些公司需要结算?

1.所有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不论是否处于减税期、免税期,也不论利润或亏损,应缴纳公司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不进行汇算清缴。

2、执行《跨省经营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经营合并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也应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申报纳税,并按总公司计算分摊的补偿(退)税额,依法当场缴纳或退库。

三、未执行《跨区域经营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付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甘肃省内跨市、州、县、区经营的企业合并纳税,由总行统一办理。

4 什么时候结算付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应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完成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清算应缴税款和可退还的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如解散、破产、被撤销等,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企业所得税自实际业务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款。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缴纳和应退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不正确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申请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5 办理竣工结算需要填写哪些表格?

一、实施稽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和未执行《跨区域经营合并征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中央企业二级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按核定的固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执行《跨区域经营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企业二级分支机构使用《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表格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税款申报表(A类)》)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6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对企业的优惠事项实行“自行认定、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法。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相关税收法规判断是否符合优惠项目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和最新税收政策,收集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优惠事项的企业,在完成年度结算缴费后,应将留存资料收集整理备查。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或享受的优惠按规定分项核算的,应按优惠项目或项目归集留存备查。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资料自享受优惠事项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之日起,保存10年。

7是否需要单独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数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留存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数据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只需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税款调整明细表》中,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企业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无论是否进行计税调整,都必须填写上述表格。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8 办理税前扣除证明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当年汇算清缴期限届满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同时,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的材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支付凭证等,应留存备查,以核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因特殊原因不能依法取得税前扣除证明的,应当保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发票等对外单证但未取得,或者取得发票、其他对外单证不合规,并通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补足。开具和补开符合要求的发票和其他对外文件。其中,对方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补发发票或其他对外凭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

企业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补发、补发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对外单证,且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的支出不得在年度税前扣除。

9如何享受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页面加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审核征收、核定税率征收企业均可享受. 但前提是审计征收企业在办理决算申报前(至少提前24小时)完成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报送。

首先,必须按要求完成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报送。

二是在电子税务局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后、报送前点击“风险扫描”按钮,获取相关风险提示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风险提示信息以企业申报信息为基础,结合税收政策规定,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申报的疑似风险点进行提示,旨在帮助企业减少申报风险。申报风险。如核实确认提示信息确实存在风险或错误,建议在提交申报前及时更正已填妥的资料;如经核实无风险或错误,可忽略提示信息。无论相关风险提示信息是否修改,均不影响正常申报。但如果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相关问题,

10 汇算清缴后应缴纳或退还的税款如何处理?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少于应纳税额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限内清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特殊困难怎么算年度企业所得税,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请手续.

纳税人预缴税款超过本纳税年度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扣纳税人次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同意。

为及时退(抵)纳税人汇算清缴产生的多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增加了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算和多缴税款提示和提示。企业的选择,帮助企业便捷办理退(贷)税事宜。

11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何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共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17年版)2020年加工。)》13张改版。

其中,仅修改填写说明的表格有2种,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A100000)和《境外所得税抵免表》(A108000)。

调整表格样式及其填写说明共有11种表格,包括: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本信息表》(A000000)

《税收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捐赠费用及税收调整表》(A105070)

《资产折旧、摊销和税收调整表》(A10508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计税调整表》(A105090)

贷款损失准备金和税收调整表 (A105120)

《企业所得税补缴亏损表》(A106000)

《收入减免表》(A107020)

《所得税减免表》(A107040)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时间表》(A107042)

《海外所得税调整后收入表》(A108010)

12 哪些新政策需要注意?

2020年以来,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推动集成电路和软件高质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集中出台和延续了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甘肃省企业需关注以下政策变化,符合自主申报条件的可享受: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政策}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产新增购置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最长亏损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其他国家机关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全额扣除。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工作的医院捐赠物品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全额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电影产业企业2020年度亏损,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影等产业税费扶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支持普惠金融服务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8号)我国相关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普惠金融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推动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方针}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至第十年的法定税率减半为 25%。;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对企业所得税减半。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设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法定税率为25%至第五年 将企业所得税减半。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

2019年(含)前符合原政策条件且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怎么算年度企业所得税,自2020年(含)起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优惠期满。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其中,减免税优惠期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剩余优惠期可享受至期满。符合原政策条件且2019年(含)前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自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政策。

财税[2012]27号文第二条“经认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未享受当年免税优惠,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鼓励类线宽130纳米(含)以下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允许国家鼓励类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年度前五个纳税年度未弥补的亏损结转下一年度,汇总转账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公告》企业所得税政策》(2020年第45号)

{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经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需要说明的是,总部在甘肃的企业,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并实质经营的鼓励类产业的分支机构的收入,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按照《企业所得税跨区域经营合并纳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支持西部大开发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工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工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

需要说明的是,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仍按财税[2011]58号文规定执行。即: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西部地区工业项目主营业务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西部地区工业项目70%以上的企业总收入减按 1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政策}

企业、社会团体和团体为杭州亚运会赞助、捐赠资金、物资和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

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将捐赠用于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在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遵守法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

化妆品制造或者销售、药品制造、饮料制造(酒类制造除外)发生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为随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成协议(以下简称分成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的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可以计入企业扣除,也可以按照分成协议部分或全部归属于对方扣除。对方在计算企业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的税前扣除限额时,按照上述方法归入企业的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可以不计入计算。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经营宣传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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