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4 19:08:3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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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个税汇算清缴事项,你能退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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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税务对账变更

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公告》。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个人税款按以下规定办理。会影响退税或纳税!

一、年度账目内容

根据税法规定,2020年底后,居民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需汇总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 2020年(以下简称“综合收入”),扣除费用6万元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及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适用综合收益。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中减去2020年的预缴税款,再扣除速减(见文末税率表),得到应退或应退税款金额,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申请退税或退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纳税额=[(综合收入-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 × 适用税率 - 快速计算扣除额] - 2020 年预付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年度对账不涉及房产租赁等分类收入,以及纳税人选择不计入综合收益的年度一次性奖金等收入,按照法规。

2、重大变化

添加!纳税人申报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年度汇算清缴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提醒后,纳税人主动或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初犯不处罚”的原则免予处罚。

?如何判断是否需要结账?

一、不需要办理年度对账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94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已预缴个人所得税2020年依法纳税,并符合以下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进行年度对账:

(一)需要缴纳年度最终税款,但全年综合收益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最终纳税额不超过400元;

(三)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相同或未申请退税的。

2、需要办理年度对账的纳税人

根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完成年度对账:

(一)预缴税款大于年度应纳税款并申请退税的;

(二)年综合所得超过12万元,应纳税额超过400元的。

3. 可用的税前扣除

2020年度发生的下列税前扣除项目,未全部申报或扣除的,纳税人可在年度核对期内申请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费用;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费用扣除、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简单来说就是所有的退税或者补税(个人免税除外)都需要结清缴纳。

有以下三种豁免:

1. 如果您放弃退税,您可能无法结清。

2、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无论需要缴纳多少税款,都无需结清。

3. 纳税额不超过400元,无论收入多少,都不需要结清。

注:以上为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结算支付。

? 处理相关规定

1.处理时间

年度对账期限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配偶大病个税申报,2021年3月1日前出境的纳税人,可在出境前完成年度结账。

2.如何处理

纳税人可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对账;

(二)通过用人单位(包括按照累计扣缴办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劳动报酬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申请代办的,由单位代为办理,或培训、指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含移动个人收入)完成年度终申报及退(补)税。税务APP,下同)。

由单位办理的配偶大病个税申报,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单位确认,并提供2020年在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相关扣除、税收优惠等补充信息,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并要求其代为办理年度对账的,单位不得办理。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单位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对账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有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者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以自行更正申报。

3.处理渠道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上纳税渠道。纳税人可先通过网上税务局进行年度对账,税务局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预填报税服务;如不方便通过以上方式办理,也可邮寄或到办税大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应将申报表寄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规定确定的地址。本公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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