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1 15:58: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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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缴纳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图)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缴纳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图)

(一)纳税人出售和回购的房屋应当在同一城市范围内;

(二)出售自有房屋的纳税人与新购买的房屋必须有直接关系,且应为新购买房屋的业主或业主之一。

4、办理信息:

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5、信息共享: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备案等信息(包括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给地方税务部门。时间。

● 实施时间:

从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NO.2 关于加强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 文件摘要: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装备技术升级,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当年全额扣除,允许100%的税前收入。附加扣除。

本政策适用于2022年第四季度所有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企业选择适用本政策且当年扣除不足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照规定执行。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

2、对目前适用研发费用75%税前扣除比例的企业个税申报房租造假,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享受研发费用优惠扣除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按实际发生额或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计算全年发生的费用乘以 2022 年 10 月 1 日。未来经营月数按其 2022 年实际经营月数的比例计算。

NO.3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期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 文件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暂缓缴纳部分小微企业税费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22年9月1日起,上述企业已按照2022年第2号公告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递延纳税期限延长4个月延期付款期限届满后。

2、递延税款包括2021年11月、2021年12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以及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一、二季度(按季缴纳),不包括代扣代缴、征收时缴纳的税款并支付,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三、上述企业在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延期缴纳税费的,可自愿选择申请退(费)税并享受延期缴纳政策。

四、本公告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的月度或季度税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以申请暂缓纳税,也可以依法申请暂缓纳税。申请延期纳税。

● 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NO.4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呆账抵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 文件摘要:

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增值税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处分抵债不动产,可选择将抵债不动产的价值从取得的总价款和折价不动产中扣除:销售额,按 9% 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

依照上述规定,抵债的不动产的价值应当从总价款和折价费用中扣除,并应当取得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方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抵债房地产时,抵债房地产的价值部分不征收特别增值税。发票给买方。

2. 印花税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合同、财产转让文件和业务账簿免征印花税;

合同或财产转让文件按其他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征收。

3. 契税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到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4、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授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房地产税、城市土地和房地产。使用税。

● 实施时间:

从 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

第5号 关于继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 文件摘要: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个税申报房租造假,促进汽车消费,现就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汽车购置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进行管理。

3、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关税专用缴款函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为准。

第6号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经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5号)

● 文件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工业企业实质性经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0号)补充公告1)如下:

一、自贸港生产经营情况

是指企业在自由贸易港内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由贸易港内,或实施实质性全面管控的机构生产经营在自由贸易港;相关合同以企业名义订立。

2.自由贸易港人员

是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员工在自贸港实际工作,员工的工资薪金通过企业在自贸港开立的银行账户支付;有3(含)至30(含)员工在保税港居住累计183天。

3.账户在自由贸易港

是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凭证存放在自由贸易港,基本存款账户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在自由贸易港开立。

4、不符合实质性经营的情形:

(一)不具备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纳税申报、开具发票等职能;

(2)注册地址与实际营业地址不一致,无法联系或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营业地址。

五、管理办法

采取“自决、申报承诺、事后核查”的管理方式。

● 实施时间: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NO.7 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高端紧缺人才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赋[2022]31号)

● 文件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海南自贸港紧缺高端人才政策》(财税[2020]32号),为落实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了这些措施。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名单管理。

2、享受优惠政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个纳税年度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183天;

(二)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人才,或者一个纳税年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的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发展)。

三、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不超过183天的航空、航运、海上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同时满足上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办法规定,在海南自贸区一个纳税年度内,香港作为单位职工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障协议的国家免缴的除外)6个月以上(必须包括当年12月份),且已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经营企业或单位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雇佣协议的,或在同等条件下可提供其他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享受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优惠政策。部门组织的批准。

4、被认定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可享受当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符合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的,不再享受当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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