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1 13:37: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企业间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企业间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经常会出现资金不足、资金还款不及时等情况,并存在企业间通过互贷进行周转的情况。企业间借贷产生的利息费用如何处理?

1、企业间借款产生的利息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 (6) 购入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日常居民服务和娱乐服务。

贷款业务是指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以获取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包括各种占用和借款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的利息(保本收入、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以及根据转售协议购买的金融产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融资售后租回、开票、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根据贷款服务。

因此,相应的利息费用为购买的贷款服务,不能从投入项目中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与《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企业间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1、向金融公司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费用、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同业拆借的利息费用、企业经批准发行的债券的利息费用,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在取得相应的税前扣除证明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2.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费用,不得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并允许先期扣除税。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首次支付利息并按照合同要求在税前扣除时,应提供《类似利率的说明》金融企业同期贷款”,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同期同一笔贷款利率说明》应当包括签订贷款合同时省内金融企业提供的同一笔贷款利率情况。金融企业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金融企业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企业信誉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提供的贷款利率。可以是金融企业同期公布的同类平均利率,

因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一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允许在税前扣除。首次支付利息并在税前扣除时,需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支出的合理性。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3、向关联方借款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不得超过下列规定的比例和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年度扣除。

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如下: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向境内关联方支付。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利息支出怎么算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关联方的利息费用。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的利息支出怎么算企业所得税,按合理方法分别计算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未按合理方法单独计算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企业比例计算。计算允许减税的利息费用。

因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以扣除限额,超出部分不能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4、特殊情况:企业投资者未缴付到期资本金

企业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其应付资本金的,企业对外借款产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收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付资本金之间的差额计提的利息限制。,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承担,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不得抵扣利息的具体计算以公司账面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在一年内保持不变的期间为计算期间,每个计算期间的不得抵扣贷款利息乘以当期贷款利息金额计算企业未缴注册资本占当期贷款总额的比例,公式为:

企业每个计算期不能抵扣的贷款利息=当期贷款利息金额×当期未缴注册资本额÷当期贷款金额

企业一年内不能抵扣的贷款利息总额为当年各计算期不能抵扣的贷款利息金额之和。

因此,本案中对外借款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未到位投资发生的利息费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