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0 18:20: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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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财经理伪造合同骗取客户1400万理财资金裁判文书

原理财经理伪造合同骗取客户1400万理财资金裁判文书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两份裁判文书再次将交通银行重新带回了公众视野,同时也公开了该行主要财务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暴富的细节。

在这起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中,交通银行将原职工尹某告上法庭,要求追回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整个故事要追溯到2013年。当时,尹某作为交通银行陆家浜路支行(原“交通银行上海桥支行”)的财务经理,与上海交通银行签订了虚假的财务管理合同。客户谢先生于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以银行名义私吞谢先生1400万元理财资金,用于股票、邮币等投资。投资失败后,因无法弥补巨额损失,尹某主动投降。

事发后,切身利益受损的谢某将交通银行陆家浜路支行告上法庭,胜诉。法院认为,交通银行内部管控存在明显疏漏,据此承担谢某经济损失的85%,赔偿金额为315.68万元。

记者致电交通银行,询问其是否已挽回经济损失及员工行为管理。截至记者发稿,记者尚未收到对方相关人员的回复。

财务负责人伪造合同骗取客户1400万财务资金

判决书显示,2010年3月至2016年8月,尹某担任交通银行上海桥支行(现更名为“交通银行陆家浜路支行”)理财经理,负责推广交通银行推出的各类产品。与客户的沟通。理财产品。

据某某尹称,谢某于2011年开始在交通银行上海桥支行咨询理财产品。在尹某的介绍下交通银行个人查询,谢某于2011年至2012年购买了三只信托产品。时间,双方交易的是真实的交通银行理财产品。

然而,在得到谢的信任后,尹开始变得贪婪,开始像骗子一样误入歧途。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尹某多次伪造信托合同,将谢某的理财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累计诈骗金额达1400万元。

判决书显示,尹某谎称交通银行代理销售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信托产品,并伪造多份信托合同,冒用以交通银行上海桥支行名义,先后5次联系谢。某合同签订了《陆家嘴信托·安澜一号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渤海信托·广厦控股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合同。趁着协助谢某进行网银转账的机会,尹某将谢某交通银行账户中的1400万元资金陆续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那么,尹某使用的虚假合同怎么会欺骗客户谢某,将钱存入他的个人账户呢?

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尹某说,“这有几个原因。首先,我当时是交通银行的客户经理,主要职责是向客户介绍各种产品。另一方面,我总是在银行内部办公室为客户转账,另外,我也希望客户签订相关的金融产品合同和协议,当然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这些客户都是我的老客户,大家都是跟他们很熟,关系也不错,多信任我。”

据悉,尹某使用的虚假理财合同是从网上下载的,但谢某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上加盖了交通银行上海大桥支行业务受理印章。在银行理财经理身份、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的交易、合同上加盖营业章的真实印章等诸多因素的支持下,尹某轻而易举地获得了谢某的信任。

此外,尹某还利用客户年龄较大,不熟悉网银密钥转账操作的优势。尹在笔录中解释道,“自从认识谢,每次谢把她的网银接入交通银行的网银电脑,输入密码后,就把电脑交给我操作。”,“我把所有的钱都转到了我的个人账户。", "当时我们的交通银行系统检查了对帐单,网银转账看不到对方的信息。", "所以我帮他们操作了网上购买交通银行的理财产品。通过操作他们的网银钥匙,

内控漏洞 谢某承担85%损失

案情显示,尹某将受害人谢某账户中的资金转入自己账户后,将其用于个人投资股票、邮币等,因投机邮币损失巨大,尹某无法归还谢某应有本息,遂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至事发前,尹尚有371.39万元未归还谢。

法院认为,尹某的犯罪持续数年,直至尹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其行为并未引起银行的警惕。因此,上述情况的发生与交通银行陆家浜路支行(原“交通银行上海桥支行”)在监督用工方面的失职密不可分。

值得一提的是,在印度一宗合同诈骗案曝光后,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对交通银行陆家浜路支行进行行政处罚交通银行个人查询,认定该路家浜路支行交通银行“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对行为的监督和调查,对员工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对员工行为的管理严重不慎。

这也说明交通银行陆家浜路支行内部管理存在疏漏,缺乏内部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范和制止本单位业务经理犯罪行为的发生,管理上存在明显缺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的后果。”

一审判决表明,由于交通银行陆家浜路支行的过错与谢某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交通银行陆家浜路支行应承担谢某损失371.39万元的85%,即315.68万元。孟鲁支行经赔偿后可向尹某索赔。

与此同时,谢在高利率的诱惑下,放下了警惕,将网银的钥匙交给了尹某,事后也忽略了查看自己的个人汇款情况。由于注意义务,其财产损失也存在过错,应承担15%的自身损失责任。

一审判决下达后,谢某以损失金额的判决和自己过错的判决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认定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不当,仍维持原判。

因尹某的犯罪行为,2020年5月11日,交通银行陆家浜路支行在谢某案中支付赔偿金、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共计335.46万元。交通银行陆家浜路支行在完成对谢某的赔偿后,将正在服刑的尹某告上法庭,拟行使追索权,追回涉案经济损失,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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