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0 16:48: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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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跨区域经营合并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六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应纳退还税款的汇算清缴,按50%在分支机构之间分摊,各分支机构分摊。应按比例分摊税款。付款在本地处理到国库或国库。

50%由总行分摊上缴,其中25%当场缴付或出库,25%当场缴入中央国库或全额出库。具体纳税或退税程序按照财税[2012]40号文件第五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总公司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申报并预缴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总公司应缴纳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的其余50%。

按各分公司应分担的比例在各分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并及时通知各分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每月或每季度末的15日内,就其分摊的金额当场缴纳所得税。预付款声明。

分支机构未按照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知纳税人。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总行应当根据分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总资产三项因素计算各分公司分摊的所得税比例。统一包含在二级分支中;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 0.35、0.35 和 0.30。

计算如下: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总额)×0.35+(该分支机构总资产/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总资产之和)×0.30。

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一经按上述方法确定,本年度不再调整,但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项情形除外。

扩展信息: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跨区域经营合并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合并纳税人进行预缴申报时,总公司除提交企业所得税预缴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提交合并纳税人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公司的所得税分配表。分公司上一年度的年报。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入和支出)。

分支机构除提交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仅填写部分项目)外,还应提交合并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分配表。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报送一次。

第十条 合并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计算总行年度应纳税额,并扣除总行和各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

计算应纳税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税办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入库或缴税。分别当场退款。

合并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低于全年应交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间分别结清应交企业所得税.

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或者征得总、分支机构同意,分别抵扣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明年。

参考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跨地区综合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预缴所得税由总行就地预缴,总分行应缴税款总额的50%,分行就地预缴50%。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总资产计算各自的持股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

各分行分摊的预付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分行分摊预付款额=各分行分摊预付款总额×分行分摊比例

在:

各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总额=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统一计算×5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本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分支机构总资产/各分支机构总资产之和) ) × 0.30

上式中,分行仅指需要参与本地预付费用的分行。

纳税手续

(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结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分支机构在当地上缴国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

在预算科目栏中,填写“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0项跨市分摊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支行所得税汇算清缴”1,010,449项,“企业所得税检查和报销,逾期”1,010,450项缴费、罚款收入”按企业所有制性质。级别科目名称及代码,“级别”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

(二)总公司结合当地国库进行当地预缴、汇算、核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方式为中央60%,未分配企业所得税(暂列中央收入)20%,总公司所在地20%。

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完税函,预算科目栏填写“总公司预缴所得税”项目1,010,441项,“所得税汇算清缴”项目1,010,442项。总公司”和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列的“企业所得税查补税项”1,010,450项。支付,

滞纳金及罚款收入项下相关项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等级”栏按上述分配填入“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比率。

国库收到税款(含滞纳金和罚款)后,其中60%计入中央级“总行预缴所得税”1,010,441项,“所得税汇算清缴”1,010,442项总行”和“企业所得税稽查”项目101.045万项。“附加税、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下的相关项目级科目,

20%列入中央1010443《待分配企业所得税》相关项目级科目,20%列入地方1010441《总部预缴所得税》、1010442《总部汇算清缴》所得税”和 1010450 “企业所得税稽查及补充税、滞纳金、罚款收入”项下的相关项目级科目。

(三)多缴税款,由分公司、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收入退税函,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收入返还函的预算主体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填写,预算水平按原缴款水平填写。

以上内容请参考百度百科-跨省市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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