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0 06:21:4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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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掰开,企业此举违反了什么法呢?

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掰开,企业此举违反了什么法呢?

国庆,不想堵高速,闲着没事,于是翻开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让小伙伴们看看:这个公告的命运,它的样子,以及如何抓住它。

问:兰老师,如果我的支出是真实的,但我永远不能开具发票,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我不能开具发票,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A:你可以在明年或后年扣除,你可以自己决定。简而言之,今年不要扣除。

不要害怕,听我说。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2000多字,其实就是一句话:“相应支出在发生当年不得税前扣除。” 这句话来自其第16条,重复如下:

第十六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补开或者补开符合要求的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又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核实其支出真实性的,不允许相应支出。税收减免在其发生的年度进行。

之所以说它是生命之门,是因为它面前的繁文缛节和令人眼花缭乱的凭证规定,说到底,倒在上面是痛苦的。

你没有发票,税务怎么知道?

所以,这个问题最终能成为问题,一定是在审计环节。只有在审计过程中,税务才会知道:原来你没有发票。

企业2017年的支出没有发票,2017年没有扣,2018年就扣了,万一被税务稽查查出来,可以抓捕怎么办?

税务审计的核心功能是证明企业违法。那么,该公司违反了哪些法律?

根据28号公告第十六条的规定,无发票的支出,在发生当年不得扣除。企业未在发生当年扣除,而是在发生当年的次年扣除,因此不违反28号公告第十六条的扣除规定。

显然,审计报告不能引用该公告来证明公司违反了该公告。

让我告诉你一个技巧。处理审计不同于处理特殊管理员。您需要做的就是阻止审计员在决定信中以书面形式引用文件。

那么,2017年的支出在2018年扣除,是否违反权责发生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权责发生制。单词很多,但可以简化为:

第九条 企业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但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虽然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扣除,但法规授权 SAT 对非应计制作出例外处理。

本28号公告第16条是一个例外,其授权的来源就在于此。其含义是:第十六条——未开票的支出——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相应的支出在发生当年不得在税前扣除”。

有人可能会说,这个28号公告第十七条不是说应当追溯当年发生的扣减吗?

简要说明:28号公告第十七条仅针对未来“开具发票”的情况。如果未取得发票,则第十七条完全不适用,直接忽略。

不应认为未取得发票,因为扣除应追溯到收到发票后的发生年份,而扣除也应在发生年份进行。如果没有投票,您仍然必须遵循第 16 条。

因此,对于无发票的支出,企业选择在次年或以后年度扣除,既不违反2018年第28号公告,也不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税务检查员可以为您做什么?

只要督察没有办法带走你,谁能带走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真实、相关、合理。只要满足这三点,原则上可以扣除。

至于扣减的年份,根据《条例》第九条和28号公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没有发票的情况,得出结论:只要没有发生当年,发生后任何一年的扣减均不违法。

换句话说

根据本公告2018年第28号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如有发票无票支出怎么算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当时取得还是将来取得,均按权责发生制在发生当年扣除;

如果没有发票,则不能在发生当年的权责发生制扣除,而应在其他年份扣除。

做什么奇怪的事!你不觉得很荒谬吗?

不要惊讶,这是自欺欺人!

与其说这个结论荒谬,不如说28号公告的规定荒谬。尤其是那句诙谐的说法:“发生当年不减税”。

为什么不敢直接规定:不扣除?

为什么2018年第28号公告第16条没有直接规定“相应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而是增加“发生当年”的限额?

原因是:“不扣除”是对企业所得税责任的直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这个权力。

税前扣除能否抵扣直接决定了纳税义务,只能由“法律法规”来确定,也就是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

注意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但法律法规。

因此,是否扣除只能由《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无权规定,也未取得相应的授权。如果授权无票支出怎么算企业所得税,也是违反税收征管法的非法授权。事实上,法律给予的授权只涉及“具体扣除的范围和标准”等,并未增加是否扣除的条件。

所以,很想写,但还是不敢写:“不扣税”。我感受到的是法治的胜利!每个人都为法治喝彩!

国家税务总局只能利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授权限制扣除,不能符合权责发生制,代之以非常接近“无税前扣除”:“发生当年无税前扣除。” .

如果您将“发生当年不减税”解释为“不减税”,那您当然会输。

这是生命之门。

在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框架下,违法将发票的有效性强加在纳税义务的确认中,必然是违法的;有一些非常荒谬的后果。

因为税法是一个整体,一个地方乱了,另一个地方就会有漏洞。

面对这样的情况,税务稽查员不允许扣税,我们还能怎么办?你能认为,没有发票,支出是不真实的吗?

有发票并不能证明支出是真实的,同样,没有发票也不能证明支出是不真实的。- 这很明显。

谁主张,谁举证。在审核阶段,审核称企业扣款违法。因此,税务审计提供了支出“不真实”的证据。企业实际上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支出是“真实的”。

证明生意是真的很难,但证明生意不真的同样困难。

当然,如果审计没有发现“不真实”的证据,却声称公司没有“真实”的证据,那会是什么后果呢?根据法律,后果只能是“批准征收”。当然,审批也需要有法律依据和方法。总之,不能通过非法加工直接增加。

与批准相比,因违规导致的增加将被处以滞纳金和罚款。

你会发现,2018年第28号公告第16条并没有产生企业所得税征税的法律渊源。

企业所得税由发票控制,试图以程序控制实质,以发票代替法制。

现实中,有不少会计师认为:所得税应该按税法计算?有趣的。直接去发票是不够的。我们都是根据发票确认收入,根据发票确认扣减。和解的本质是找票,不是吗?

这就是为什么假发票和假发票满天飞的祸根——用发票控税。

“它不能在发生当年的税前扣除。” 只能吓唬不知情的小白。如果真要以票控税,法制下的合法手段是什么?

应说服全国人大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直接规定:“税前扣除必须有法律文件”,或者修改第十条,增加一项:“未经法律许可不得扣除。文件。”

要发票,还是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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