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6 05:3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不动产登记出新规,哪些人可以查他人房产信息?(组图)

不动产登记出新规,哪些人可以查他人房产信息?(组图)

好久没更新帖子了

不是真的懒,是真的很忙,或者说~懒又忙。

在这个阳光明媚的日子里,栏杆上有花,有阴影,

小编决定重拾良心,做个更新!

本期主题

房产登记新规,谁能查到别人的房产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80 号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姜大明

2018 年 3 月 2 日

措施四大亮点

一、明确不动产登记材料查询、复制主体:

《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资料的主体包括:房地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二是依法明确便民办事基本原则,确定“属地调查”原则。

《办法》强调分类查询,对不同的查询主体设置不同的查询权限,明确“属地查询”的实施,方便群众。

三是首次明确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明确了“哪些利益相关者可以被检查”和“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办法》对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区分和细化:对因不动产买卖、交换、赠与、出租、抵押等利害关系人,或因不动产发生民事纠纷提起诉讼、仲裁的利害关系人,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对有购买、出售、出租、抵押不动产的意图,或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仲裁,但无法提供利益证明的“准利益相关者”的常见情况和其他登记情况等。

四是规定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保护措施,明确“如何防止个人信息泄露”问题。

《办法》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设置用户权限、严格保护管理等多种方式保障信息安全。同时,处罚明确了查询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非法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法律责任。

《措施》原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保护和使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广州个人房产查询系统,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登记材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件,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资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事由、不动产登记调查结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保管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资料。

房地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材料。

第五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遵循合法、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设置登记等,为查询人员提供便利。相关场所信息查询口等。

第二章总则

第七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人向非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机构进行查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所,并安排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时,应优先检索数字化结果。如有实际需要和必要,可索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件。

第八条 房地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应当提交查询申请表和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询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对象;

(二)查询的目的;

(三)询问的内容;

(四)查询结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双方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期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委托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范围由委托书确定。

第十条 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询价人。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得查询,并发出不查询通知书:

(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查询的标的或者查询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询问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询问通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申请查询的房地产登记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查询记录簿,做好查询记录工作,记录查询人、查询目的或者目的、查询时间、复制的不动产登记材料种类、发出的查询结果证明书等

第三章 权利人查询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次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次不动产登记原件。

第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附有下列索引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权利人姓名或者职务、公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

(二)不动产的具体位置信息;

(三)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

(四)不动产单元编号。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设置自助查询终端,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服务。

自助查询终端应具有验证相关身份证明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功能。

第十七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用本章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材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死者或者受遗赠人的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产扶持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遗赠的行为。发生的物质。

第十八条 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托管人、监护人等依法享有房地产权利管理、处分权的主体广州个人房产查询系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查阅相关房地产权利人的房地产登记资料。章节。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材料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不动产有权处分的证明材料。依法办理不动产。

第四章 利益相关者查询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

(一)因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不动产而形成利益关系的;

(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形成利益并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房地产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房地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一)因房地产买卖、交换、赠与、出租、抵押而形成利益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交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二)不动产发生相关民事纠纷,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形成利益的,应当提交受理通知书和仲裁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有购买、出售、出租、抵押房地产的意图,或者拟提起诉讼、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八条。,查询有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二)房地产是否为共有;

(三)该不动产是否进行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四)房地产是否受到查封登记或者其他处置限制。

第二十二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委托,律师也可以申请查询有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申请核实所提供的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记载是否一致;

(二)不动产共有形式;

(三)申请扣押、限制处罚登记的机关名称。

第二十三条 律师受委托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明和经办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律师事务所。

律师凭人民法院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材料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其索引信息如下:

(一)不动产的具体位置;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

(三)不动产单元编号。

每份申请只能申请一个房地产登记单位。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查询的房地产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承诺不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和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不泄露不动产登记。查询获得的材料和注册信息。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注册数据保护

第二十六条 查询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指定地点,不得拆解、调换、提取、撕毁、涂改不动产登记资料,损坏查询设备。

查询人有前款行为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有权禁止查询人继续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并可以拒绝为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第二十七条 已具备电子媒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文件原件可以销毁:

(一)抵押登记或者地役权登记已经注销,自注销之日起已逾五年;

(二)扣押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已注销,自注销之日起已逾五年。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毁条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的地点销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纸质不动产登记材料的销毁清单,详细记录被销毁的纸质不动产登记材料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销毁和监督责任人销毁名单上签字。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查询或者复制符合查询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材料条件的申请,不查询或者复制不符合查询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材料条件的申请;

(二)擅自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

(三)披露不动产登记资料和登记信息;

(四)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未履行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不动产登记资料和登记信息毁损、遗失或者被篡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询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材料的;

(二)披露不动产登记资料和登记信息;

(三)遗失、拆解、调换、提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

(四)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或者损坏查询设备的;

(五)扰乱查询、复制秩序,给不动产登记机构造成损失的;

(6)滥用查询结果证明。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和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前已形成的土地、房屋、森林、树木、海域等登记资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查询。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通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联系我们 -

广东松芳律师事务所

电话: -21688266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天安数码城C2座909室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