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5 03:28: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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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促进创业就业的通知

银发〔2008〕23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督察办公室,计划单列市、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一)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上调。自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对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上调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全额承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如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调整基准利率,按贷款合同签订之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范围。在现行政策明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到规定的程序。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其中,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给予优惠。具体贴现率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增加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向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为5万元,还款方式、计算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组织就业,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四)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创新探索符合当地特色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努力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为信用记录良好、按期还款、小额担保贷款利用效率的借款人提供信贷支持,在信用审查、贷款利率、贷款金额和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等等

2.完善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拓宽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渠道

(一)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各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湖北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下同)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建立健全保障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保障基金的补偿能力。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当年省级财政部门担保资金的增长和补偿等因素,每年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奖补。省级财政部门担保资金,鼓励担保。

(二)建立有效的小额担保贷款奖补机制。按照各省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增幅的一定比例,中央财政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表现突出的金融机构和担保资金。对事业单位、信用社等单位进行资金补贴。担保基金的具体奖补政策和风险补偿政策由财政部根据小额担保贷款的年度发放和回收情况以及担保基金的担保情况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完善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确保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审批权下放给当地市财政部门。各地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将贷款贴息报告制度由月报改为季报。

三、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对扩大就业的辐射带动作用

(一)放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100人以上企业为15%) ),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经办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实际员工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二)经办金融机构向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无息)延期折扣)。地方财政各出一半。对经办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贴和坏账损失补贴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鼓励省级及以下各财政部门利用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管理政策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湖北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并报财政部备案。

4、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地要积极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进一步做好创业信息存储、创业培训、提升个人信用、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等工作,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 培训有机衔接”。对经信用社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并通过专家论证的借款人,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进行细化管理,积极推动降准。提高反担保门槛,逐步取消反担保。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严格执行信用共同体标准和认证办法,加强信用共同体考核管理,及时总结信用共同体创建的良好经验和良好做法,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奖惩机制机制。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

(三)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当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用共同体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完善和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创业培训——信用社综合个人信用评级——信用社推荐——办理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定期回访信用社”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

除本通知外,继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规定。如与本通知政策的规定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会同地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08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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