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5 01:2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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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合作风险及防控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合作风险及防控

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合作风险及防控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石素盘与担保公司合作是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较为常见的担保模式。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并将一定比例的“担保”存入银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但随着担保业务合作的深入,一些问题也逐渐浮现。本文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分析了相关问题,并提出了一些中肯的风险防范建议。1. 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 1、部分担保公司存在虚实实收资本、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问题。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最基本的物质基础。目前,部分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足,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虚假出资、股东抽逃等现象。在出资方式上,也存在货币出资比例不高的问题,或出资、物质变现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产生较大不利影响。2、担保公司存入银行的保证金部分或全部由被担保人支付,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掩盖了担保风险。按规定,担保公司存入银行的保证金应由担保公司支付,但实际上,很多担保公司要求被担保人缴纳担保金额的5%-20%的保证金。担保公司存入银行的保证金部分或全部由被担保人支付,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掩盖了担保风险。按规定,担保公司存入银行的保证金应由担保公司支付,但实际上,很多担保公司要求被担保人缴纳担保金额的5%-20%的保证金。担保公司存入银行的保证金部分或全部由被担保人支付,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掩盖了担保风险。按规定,担保公司存入银行的保证金应由担保公司支付,但实际上,很多担保公司要求被担保人缴纳担保金额的5%-20%的保证金。

有的担保公司向担保公司收取客户综合费用加上银行贷款利息,再加上违约押金、咨询费、公证费等其他费用。倍,这超出了大多数企业的承受能力。这种现象不仅夸大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加大了被担保人的资金压力,也增加了银行贷款的风险。3、部分担保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不足。财政部在《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规定,“担保机构应当提取当年担保费的50%作为准备金。未到期的负债;按余额的1%和一定比例的税后利润提取作为担保赔偿的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提取差额。 ” “担保机构设立后,应按其出资的10%办理登记,作为保证金存入财政部指定银行,除支付外,任何机构不得使用担保机构清算时清偿债务。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用账户。”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遵守相关规定,部分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金。发生担保支付时,因资金来源不足,无法履行担保义务。4、部分担保公司向单一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担保公司自有实收资本或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

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向单个企业提供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的10%实收资本。部分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行业集中度过高,一旦发生全行业系统性风险,担保责任无法履行。5、部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防范措施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不采取反担保措施。建立反担保制度是担保公司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重要手段。部分担保公司未采取反担保措施,增加了经营风险。二是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担保公司应对被担保企业的偿付能力和违约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即对被担保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但是,一些担保公司没有建立评级体系,一味担保。三是部分担保公司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担保公司的很多员工来自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非银行部门,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搞“人保”,有的甚至内外勾结诈骗保险,这增加了担保公司的风险。6、部分担保公司业务范围广,主营业务不突出,影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担保公司可以将资金投资于债券、上市公司股票、基金等,也可以以其他应收款的形式投资以及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 财政部发布的担保公司可以将资金投资于债券、上市公司股票、基金等,也可以以其他应收款和股权投资其他单位的形式进行。. 财政部发布的担保公司可以将资金投资于债券、上市公司股票、基金等,也可以以其他应收款和股权投资其他单位的形式进行。.

但是,一些担保公司为了追求利润,将注册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从事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或者将主要资源用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其他业务,严重影响资金安全、流动性,降低承担担保义务的能力。七、部分担保公司违规,通过各种渠道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严重影响担保能力。一些担保公司为谋取经济利益,经常从事非法提供注册资金、非法经营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的金融服务等活动。一些担保公司成立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以12‰至15‰的月利率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以20‰的月利率向外界非法放贷, 50‰。(二)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缺乏了解和管理所产生的问题。部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对担保公司担保授信业务的风险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 1、风险意识不足。主观上盲目依赖担保公司担保的担保作用,认为即使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即使贷款企业无法还清,也有担保公司将风险压到底,经营很简单,并且风险为零。对于一些对贷款风险具有较强分散和补偿作用的担保方式,他们认为担保程序复杂,风险较高。2、管理有提升空间。担保公司担保额度计算方法不合理注册资金对银行贷款有影响吗,无法及时发现和制止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对单一企业提供过高担保责任比例的限制和制裁不到位;评估担保公司资产结构与担保能力的关系;

3、保证金管理不规范。在保证金账户的设置上,对担保公司保证金的监管重视不够,保证金未纳入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管理,而是通过企业结算账户、个人流动账户管理保证金。储蓄账户或个人定期存款证明。担保公司交存的“担保物”未签订质押合同,合作协议未作明确约定。一旦担保公司被卷入诉讼,即使是存入保证金账户的专项担保资金,也有可能被司法部门冻结、扣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当担保公司恶意逃避债务或无法履行合同时,担保公司还可以随意提取资金,可能导致担保无效,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4、“保证金”账户扣款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中,一般都有保证金扣除的规定。例如,合作协议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应于收到之日通知担保人。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从保证人在出借人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除该款项。” 从上述约定来看,一旦借款人不履行义务,商业银行在扣除担保公司的保证金或其他账户时,有义务提前通知。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银行在扣缴存款时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5、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不完善。《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有担保债权以财产和他人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以实现担保物权的发生,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为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应当首先实现财产担保的债权;第三人为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为财产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担保行使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担保行使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担保公司监管制度尚未建立,担保公司违约成本低于赔偿责任。必须充分了解和估计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选择贷款担保时注册资金对银行贷款有影响吗,应将风险防范放在重要位置,审慎选择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在借款人能够提供充足、有效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的情况下,只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抵押担保的规定,应优先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2)商业银行应主动提醒客户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风险。银行应尽职尽责,善意提醒,让客户有知情权。可以考虑形成书面的“风险提示”等形式,其中应包括:客户可以提供符合商业银行要求的各种形式的担保,担保公司担保是不必要的。如客户选择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担保费、代理评估和抵押等费用由客户与担保公司协商承担,并非由担保公司确定。商业银行;担保公司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的,由客户决定是否提供;客户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不论金额大小,该部分财产均由担保公司控制和管理,与商业银行无关;如客户与担保公司发生纠纷,客户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商业银行贷款不能抵销;担保公司业务不包括吸收存款和委托理财;个人存折应由本人保管,不得交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业务不包括吸收存款和委托理财;个人存折应由本人保管,不得交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业务不包括吸收存款和委托理财;个人存折应由本人保管,不得交给担保公司。

(三)严格保证金账户管理 担保公司应当开立专户存放个人贷款担保基金,与法人或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分开管理,实行专户专户管理。贷款放行前,担保公司必须有足够的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客户收取资金作为存入商业银行的保证金。商业银行应逐一建立监控台账,按月统计保证金账户余额和累计担保负债余额。在法律尚未明确担保公司“担保”账户性质的情况下,具体业务中需注意:以资金提供企业名义开立担保担保资金账户,账户性质必须注明“是”“保证金账户”。此外,在开立该账户的协议中,必须明确账户名称、账户号码、资金支付条件、金额和担保期限。商业银行相应的账户处理还应注明“保证金专用账户”,明确其类别和资金来源,做到协议与账户挂钩。在开立保证金账户的合同或协议中,必须有明确的条款表明账户中的资金用于“质押”的目的,以及标的、金额、质押担保的期限等应当明确。存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具有质押担保功能。(四)完善担保公司入围认证制度,坚持“名单准入、选补、动态监测、及时淘汰”的原则。专业担保公司申请准入时,商业银行应当对担保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资信等级、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查和审查,严格控制合作社准入。机构。(四)完善担保公司入围认证制度,坚持“名单准入、选补、动态监测、及时淘汰”的原则。专业担保公司申请准入时,商业银行应当对担保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资信等级、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查和审查,严格控制合作社准入。机构。(四)完善担保公司入围认证制度,坚持“名单准入、选补、动态监测、及时淘汰”的原则。专业担保公司申请准入时,商业银行应当对担保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资信等级、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查和审查,严格控制合作社准入。机构。

通过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将缺乏资金实力、专业人才、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的担保公司从源头上排除。在担保公司入围资格的认定中,应进一步强调公司的诚信。有逃避担保责任、逃避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不良记录的,不得入围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根据入围担保公司的财务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特别是担保后监管能力,确定担保公司业务的地域范围,入围担保公司不得超出批准的地域范围为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在核定担保金额时,严格按照担保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确定担保金额。对外投资和应收账款金额较大,或者注册资本中非货币性资产占比较大的,应当严格确定担保金额。担保金额一经批准,一般情况下不得增加;补偿能力下降的,应当及时减少担保金额。对于一家商业银行担保业务量大、扩张迅速的担保公司,对报告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疑问的,应当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验证其担保能力。(五)加强与担保公司的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 一是与担保公司定期沟通,交流贷后监管信息,协商风险防范措施,共同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二是加强担保公司风险监测。入围担保公司应提交财务报表、担保业务报告、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资产重组、对外补偿、

对入围担保公司的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报告进行风险评估。三是影响入围担保公司资信状况或偿债能力的信息,应在经营过程中及时报告,对担保公司重大风险进行风险提示。四是要求担保公司规范财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担保公司财务办法编制财务报表,并提高各项准备金,确保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的风险补偿能力。(六)依法要求担保公司及时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不能全额支付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通知,必须在担保期限内送达,并由担保公司授权人签字。担保公司拒绝签收的,应当通过公证等方式送达,并收集、保存索赔证据。通知应当确定明确的赔偿期限,一般不同意担保公司提出的延长赔偿要求。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应积极配合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偿,维护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在“担保”账户扣款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扣款通知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关通知证据材料,尽可能避免程序上的缺陷,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七)严格工作纪律,严格问责 一是严禁为借款公司指定担保公司或为担保公司指定贷款公司。保证,

二是严禁未经贷款审批机关同意擅自变更贷款审批时确定的担保人,严禁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发放贷款。三是未经贷款审批机关同意,不得与担保人协商变更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金额、方式等条件。严禁与担保人签订放弃商业银行权利、免除对方义务的协议。对违反规定造成担保公司逃避担保责任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八)完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并考虑“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并存。除约定违约责任、担保额度、按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账户监管及财务报表报送等规定外,债权既是由借款人担保又是由借款人担保的,也要相应考虑,以免商业银行在担保公司信用减少时,在这个问题上争执双方当事人不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在扣除担保人资金前,对借款人的抵押财产进行处理。在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中,(担保公司)首先承担担保责任或要求乙方和财产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乙方承诺不作抗辩。因此,“无效或免责”,以明确“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并存的处理方式。(担保公司)首先承担担保责任或要求乙方和财产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乙方承诺不作抗辩。因此,“无效或免责”,以明确“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并存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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