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31 01:5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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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注册暂行办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对私募股权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等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标的。

本办法适用于以投资私募基金为目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公司、合伙企业的登记备案、集资和投资运作。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为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其规定适用。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和使用私募基金资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的机构机构)和其他私募股权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注册暂行办法,应当勤勉尽责,履行诚信、审慎、勤勉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无需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以私募基金名义非法集资的行为。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体系,以及对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管体系。

第六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私募基金行业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五)基金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第八条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和按主要投资方向标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说明书的,应当提交基金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提交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采用委托管理的,应当提交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提交托管协议;

(四)基金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信息网站公告,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第九条 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进行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和持续合规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撤销基金管理人通过网站注册并公布。

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人数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具体人数。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方应当是合格投资者,基金份额转让后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单只私募基金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并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福利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报基金行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其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合同或其他非法人形式,集中大部分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深入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是合格投资者,合并资金。计算投资者的数量。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需要穿透验证最终投资者是否为私募股权基金。合格投资者,并按合并计算投资者数量。

第四章 筹资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使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不得使用讲座、报告、分析会和公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和宣传。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遭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出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用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作出符合资质的书面承诺。合格投资者;应当编制风险披露声明。信函应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问卷、风险披露书的内容和格式指引由基金行业协会根据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推荐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提供私募股权基金。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收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集资投资私募基金。

第五章投资经营

第二十条 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募集其他类型私募基金时,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股权基金由基金托管人管理。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予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争议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在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转移或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股权基金时,应当建立防止利益转移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合从事投资活动的;

(二)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地位为自己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谋取利益,转移利益的;

(四)挪用或者挪用基金财产的;

(五)披露通过职务便利获得的未公开信息,并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等非法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可能影响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写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投资运作和杠杆率的相关信息,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记录等相关资料。自日期起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行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 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相关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基金行业协会制定并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发布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协会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开展争议调解。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应当采取相关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等私募股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录在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等私募股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如更正、督促谈话、发出警告信、公开谴责等。

第八章创业投资基金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的普通股或者依法可以转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债、其他权益。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早期小微企业。

享受国家财税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基金行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在基金管理人注册、基金备案、投资申报要求、会员管理等环节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实行区别于其他私募股权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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