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14 17: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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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披露典型非法集资案:先设网贷公司 违法归集使用资金


  7月16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风险提示称,社会公众应注意防范假借金融创新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活动侵害,充分知悉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正确评估自身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银保监会表示,近年来,互联网与金融的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其中之一就是利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严重威胁社会公众资金安全,侵害人民合法权益。

  在这次的风险提示中,银保监会延续了此前的“以案说险”惯例,将风险提示与结合近年一起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相结合。

  据银保监会介绍,浙江望洲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截至2016年4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4亿余元,未兑付资金共计26亿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3400余人,其中,通过线上渠道吸收公众存款11亿余元。2017年望洲集团实际控制人杨某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杨某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余有关人员也被处以相应刑罚。本案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

  据查,望洲集团通过线下和线上两个渠道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在线下渠道,望洲集团自2013年9月起开始在线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其通过门店,采用发宣传单、办年会、发广告等方式宣传,理财客户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匹配望洲集团虚构的信贷客户借款需求进行投资,投资款被转至杨某个人名下账户,用于集团还本付息、生产经营等活动。

  在线上渠道,望洲集团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

  其操作手段有三:

  第一步是成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公司。

  2014年望洲集团成立上海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望洲财富)、望洲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望洲普惠),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名义进行宣传。望洲普惠负责发展信贷客户(借款人),望洲财富负责发展不特定社会公众成为理财客户(出借人)。

  第二步是以保本高收益诱导公众出资。

  根据理财产品的不同期限约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募集资金,要求理财客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虚拟账户并绑定银行账户,选定项目后将投资款转入虚拟账户进行投资,望洲集团、杨某及集团实际控制的担保公司为理财客户的债权提供担保。

  第三步是违法归集、控制、支配、使用资金。

  望洲集团可对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调配,并将划拨出借资金和还本付息资金后的剩余资金转至杨某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托管账户,再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与线下资金混同,由望洲集团支配使用。最终望洲集团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兑付本息。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银保监会表示,案例中,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名义,通过虚构项目标的、非法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提供假担保、承诺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用于还本付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碰非法集资底线,是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也具有非法集资的共同特性。

  一是非法性。

  望洲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实际控制、支配、使用客户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超出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业务范围,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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