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27 11:5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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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贷整改要求解读,还能剩下多少平台

    自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后,各地监管部门开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起草实施细则。近日,北京监管部门向各网贷平台下发了一份名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的文件。
 
    要求全文共计8大项148条。在每一大项下,“要求”对“暂行办法”的重点条款细化分解,详尽列出了涉及违规的不同具体情形。“要求”为P2P平台划出了三条红线,第一不能自我增信,任何形式都不行;第二,不能证券化和打包债权,第三,不能卖理财产品。
 
    和此前广东、厦门公布的监管细则相比,北京此次的“要求”可以称得上最具体、最严格。例如,“要求”不仅封杀了各种承诺保本保息的风险准备金、备用金,还明令禁止P2P对接金交所、小贷公司、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等的资产。这对很多平台来说等于彻底断了“口粮”,势必活活饿死。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7年2月28日,北京地区累计平台数量达594家,其中累计问题平台255家,在运营平台为339家。如果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要求“,北京地区网贷平台将迎来史上最强力清洗,用九死一生来形容也不夸张。
 
    下面,前沿君将逐一解读“办法”中的重点内容:
 
    一、信息真实性核实
 
    在信息真实性核实方面,《暂行办法》第九条只是简单概括为“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但“要求”从借款人、出借人以及融资项目相关的审核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提出了10条具体细则。对平台来说,这些细则可落地性极强;对监管部门来说,这些条文让监管部门的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二、堵死自融渠道
 
    《暂行办法》第十条(一)规定网贷机构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要求”将自融细化为三种情形:自身在平台上融资;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但未予充分信息披露;变相为自身融资(如:以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等名义进行融资,由平台自身使用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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