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23 17:37:4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微博 微信 QQ空间

瑞幸咖啡指责星巴克排他性条款 瑞幸真能干掉星巴克?

  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是什么,然后再看相关市场里面星巴克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看星巴克是不是滥用了这种支配地位实施了某些行为,最后看星巴克实施这些行为有没有正当理由。如果完全成立,才能确定星巴克的相关行为构成垄断行为

  法治周末记者 马金顺

  “对标星巴克,傍大款。”

  “有没有人去星巴克求证过,他们确实在打击瑞幸咖啡吗?”

  “请问,有认识瑞幸咖啡公关的吗?”

  ……

  一场无形的战争,已在国产品牌瑞幸咖啡和国际品牌星巴克之间展开。

  5月15日下午,正式开业仅仅一个星期的互联网咖啡品牌——瑞幸咖啡对外公布了题为“给行业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让中国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致星巴克的一封公开信,该事件即刻引起热议。

  瑞幸咖啡在公开信中表示,“近期,我们在业务发展中遇到了以下情况,主要包括:第一,星巴克与很多物业签订的合同中存在排他性条款;第二,星巴克对我们的供应商伙伴频繁施压要求站队”。瑞幸咖啡认为星巴克的上述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14条和第17条的有关规定。

  瑞幸咖啡方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瑞幸咖啡起诉星巴克中国涉嫌垄断案件已于5月16日上午在法院正式立案,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同时,相关投诉材料也已经向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并被受理。

  对于瑞幸咖啡的“指控”,星巴克方面在回复法治周末记者时只是表示,“我们无意参与其他品牌的市场炒作。我们欢迎有序竞争,彼此促进,不断创新,持续提升品质和服务,为中国消费者创造真正的价值”。

  而对于星巴克与物业方签署的协议是否有排他条款以及是否要求供应商站队等问题,星巴克均未给予正面回应。

  瑞幸咖啡指责星巴克排他性条款

  公开信中所述“星巴克与很多物业签订的合同中存在排他性条款”,具体包括哪些条款?

  瑞幸咖啡方面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称,星巴克在协议中要求出租人确保在其租赁区域内不存在:商号或者店名中包含“咖啡”的任何商家;销售独立品牌的咖啡豆、调制咖啡或咖啡饮料的商铺或摊位;无独立咖啡品牌但连续一个月中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营业收入来源于咖啡豆、调制咖啡或咖啡类饮料销售的商铺或摊位;经营Costa、太平洋(2.790, -0.03, -1.06%)咖啡、漫咖啡、两岸咖啡等所列清单中的连锁咖啡馆。

  “星巴克的排他性条款,给与之签订‘店铺租约’的业主均设定相同义务:限定交易相对人在租赁期限内,只能与星巴克进行店铺租赁。换言之,只要其与星巴克订立门店租约,就不得与其他咖啡馆服务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否则即构成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瑞幸咖啡进一步解释。

  另外,据瑞幸咖啡介绍,目前,其已接到部分合作伙伴将要停止供货的通知。而对于具体有哪些供应商停止了供货,瑞幸咖啡称,出于保密和维护商业合作伙伴的问题,暂时不能公开合作伙伴的相关信息。

  瑞幸咖啡认为,星巴克的上述做法,既影响了瑞幸咖啡公司的正常经营,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阻碍了中国咖啡行业的发展。

  瑞幸咖啡希望,星巴克能够尽快解除合同中的排他性条款,立即停止向其供应商施压,并确保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行为。

  市场份额高并不当然说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公开信,瑞幸咖啡认为星巴克的前述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14条和第17条的有关规定。

  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与交易相对人订立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反垄断法第17条则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那么,星巴克的上述行为究竟是否构成垄断行为?

  北京市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士廪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说:“瑞幸咖啡指责星巴克存在这两种行为的前提,是星巴克在某一个产品领域或者服务市场(即相关市场)里面是否具有支配地位。”

另一视角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