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01 11:00:4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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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8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是: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印花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1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订立、领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书面形式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按件确定。

  (五)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一)按照订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照其规定确定。

  (二)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按照实际结算的价款或者报酬确定。

  第七条  以非集中交易方式转让证券时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  印花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合同的应纳税额为价款或者报酬乘以适用税率;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应纳税额为价款乘以适用税率;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应纳税额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乘以适用税率;

  (四)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应纳税额为适用税额;

  (五)证券交易的应纳税额为成交金额或者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计算确定的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并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各自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税率高的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订立的,应当按照各自涉及的价款或者报酬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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