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王女士称其使用宜家一款玻璃杯喝水时,水杯突然爆裂,将其炸晕并致门牙炸断,嘴唇炸伤。 王女士认为宜家玻璃杯存在严重缺陷,遂起诉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索赔100万余元。10月23日,北京二中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宜家赔偿伤者王女士各项损失4万余元的判决。 玻璃杯爆炸炸断门牙 女子起诉宜家索赔百万 王女士称,2017年5月20日凌晨,她在玻璃水杯中倒入凉开水准备饮用,杯子刚举到嘴边时,突然爆裂,将她当场炸晕,失去知觉。醒来后,王女士感觉疼痛加剧,摸到嘴角流血,一颗门牙断裂。而这只玻璃杯是王女士于2016年6月28日从北京宜家西红门店购买的,品名斯黛纳,一直当水杯正常使用。 北京口腔医院诊断记录显示,王女士就医时右下唇肿大,唇内可见2.0×1.5厘米的创伤面,一颗门牙的牙冠折断露髓。由于唇内伤口较深,医生为王女士的下唇做了缝合4针处理,受损门牙试行RCT+冠修复。 “我先后去医院就诊共计十二次,面部至今仍留有疤痕需要修复。此外,因爆炸产生失眠、焦虑、惊惧等症状,已有数次前往寻求心理辅导。”王女士说,事发后,她多次致电宜家客服中心,但被告敷衍了事,毫无诚意,遂将宜家西红门店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购物款3.9元,并双倍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万余元。 一审开庭时,宜家称,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玻璃杯是从宜家处购买,也无法证明涉案玻璃杯是否和王女士的受伤有因果关系。宜家还称,经检测,在冷热温差200摄氏度范围内,这款玻璃杯无破裂现象。 大兴法院对于王女士主张宜家承担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但该院同时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无充分证据显示宜家存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的情形。 最终,大兴法院一审判决宜家返还王女士购物款3.9元,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4万多元。一审判决后,王女士和宜家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伤者称赔偿过低 宜家称“玻璃杯不是我们的” 今年10月15日,此案在二中院二审开庭。法庭上,王女士表示一审认定宜家无欺诈与事实不符,涉案玻璃杯设计不合理导致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未对危险作出必要的说明、警示,存在标识和设计缺陷,而宜家明知涉案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仍然销售,构成消费欺诈,因此应当双倍赔偿。而宜家一方则表示无证据证明王女士购买的杯子是从宜家购买的,并称在网上有大量仿制宜家的杯子销售。 此外,王女士表示此事件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一审判决宜家赔偿4万余元数额过低,其中法院仅支持了一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少,因此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其要求宜家赔偿各种损失105万元的诉讼请求。 宜家也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宜家认为王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玻璃杯系宜家销售的,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受伤与宜家所销售的产品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宜家对王女士承担赔偿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宜家表示,王女士使用的玻璃杯不是宜家销售的,“在网上有大量仿制宜家的杯子销售”。 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判宜家赔伤者4万余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双方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宜家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王女士要求宜家双倍赔偿的请求是否成立,三是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二中院认为,本案中,关于伤害发生情况,虽无直接证据证明损害发生过程,但王女士在就医时的病情陈述、相关病历记载的伤情、王女士向宜家公司及有关部门投诉反映的情况,以及在诉讼过程中的陈述能够形成稳定印证,且根据王女士会员消费记录,其确曾在宜家购买斯黛娜玻璃杯,本案损害事件发生后,宜家公司官方微博对此次伤害事件亦有回应,故王女士在诉讼中主张其在使用自宜家购买的玻璃杯时发生爆炸致身体受伤具有高度可能性。认为王女士要求宜家予以赔偿的诉求成立并无不当,宜家所提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二是仍然生产或者销售,三是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综合现有在案证据,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宜家在销售涉案杯子时具有明知、欺诈或者恶意的主观状态,因此王女士要求双倍赔偿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明显不当,因此王女士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二中院认为,王女士和宜家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
北京市民王女士称其使用宜家一款玻璃杯喝水时,水杯突然爆裂,将其炸晕并致门牙炸断,嘴唇炸伤。 王女士认为宜家玻璃杯存在严重缺陷,遂起诉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索赔100万余元。10月23日,北京二中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宜家赔偿伤者王女士各项损失4万余元的判决。 玻璃杯爆炸炸断门牙 女子起诉宜家索赔百万 王女士称,2017年5月20日凌晨,她在玻璃水杯中倒入凉开水准备饮用,杯子刚举到嘴边时,突然爆裂,将她当场炸晕,失去知觉。醒来后,王女士感觉疼痛加剧,摸到嘴角流血,一颗门牙断裂。而这只玻璃杯是王女士于2016年6月28日从北京宜家西红门店购买的,品名斯黛纳,一直当水杯正常使用。 北京口腔医院诊断记录显示,王女士就医时右下唇肿大,唇内可见2.0×1.5厘米的创伤面,一颗门牙的牙冠折断露髓。由于唇内伤口较深,医生为王女士的下唇做了缝合4针处理,受损门牙试行RCT+冠修复。 “我先后去医院就诊共计十二次,面部至今仍留有疤痕需要修复。此外,因爆炸产生失眠、焦虑、惊惧等症状,已有数次前往寻求心理辅导。”王女士说,事发后,她多次致电宜家客服中心,但被告敷衍了事,毫无诚意,遂将宜家西红门店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购物款3.9元,并双倍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万余元。 一审开庭时,宜家称,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玻璃杯是从宜家处购买,也无法证明涉案玻璃杯是否和王女士的受伤有因果关系。宜家还称,经检测,在冷热温差200摄氏度范围内,这款玻璃杯无破裂现象。 大兴法院对于王女士主张宜家承担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但该院同时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无充分证据显示宜家存在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的情形。 最终,大兴法院一审判决宜家返还王女士购物款3.9元,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4万多元。一审判决后,王女士和宜家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伤者称赔偿过低 宜家称“玻璃杯不是我们的” 今年10月15日,此案在二中院二审开庭。法庭上,王女士表示一审认定宜家无欺诈与事实不符,涉案玻璃杯设计不合理导致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未对危险作出必要的说明、警示,存在标识和设计缺陷,而宜家明知涉案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仍然销售,构成消费欺诈,因此应当双倍赔偿。而宜家一方则表示无证据证明王女士购买的杯子是从宜家购买的,并称在网上有大量仿制宜家的杯子销售。 此外,王女士表示此事件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一审判决宜家赔偿4万余元数额过低,其中法院仅支持了一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少,因此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其要求宜家赔偿各种损失105万元的诉讼请求。 宜家也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宜家认为王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玻璃杯系宜家销售的,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受伤与宜家所销售的产品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宜家对王女士承担赔偿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宜家表示,王女士使用的玻璃杯不是宜家销售的,“在网上有大量仿制宜家的杯子销售”。 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判宜家赔伤者4万余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双方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宜家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王女士要求宜家双倍赔偿的请求是否成立,三是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二中院认为,本案中,关于伤害发生情况,虽无直接证据证明损害发生过程,但王女士在就医时的病情陈述、相关病历记载的伤情、王女士向宜家公司及有关部门投诉反映的情况,以及在诉讼过程中的陈述能够形成稳定印证,且根据王女士会员消费记录,其确曾在宜家购买斯黛娜玻璃杯,本案损害事件发生后,宜家公司官方微博对此次伤害事件亦有回应,故王女士在诉讼中主张其在使用自宜家购买的玻璃杯时发生爆炸致身体受伤具有高度可能性。认为王女士要求宜家予以赔偿的诉求成立并无不当,宜家所提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二是仍然生产或者销售,三是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综合现有在案证据,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宜家在销售涉案杯子时具有明知、欺诈或者恶意的主观状态,因此王女士要求双倍赔偿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明显不当,因此王女士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二中院认为,王女士和宜家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