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5 22:3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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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农商行存款利率,麻城市农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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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首先你要算一下你的存款利息能不能抵消你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再做选择,农信社贷款随到随贷的有,但是手续多少有点费时间,再者你贷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发放的条件,再者现在贷款都必须有至少2个保证人

湖北省农村商业银行不是国企。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农信联社)成立于2005年7月28日,承担对全省农商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原告饶伟诉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彭期远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3年8月18日向原告借款9.2万元,2013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归还了1.4万元,余7.8万元未归还原告。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8万元。被告辩称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用于融汇半岛新世纪工地开支,借款利息1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26日至2013年6月25日。案外人李**等三人作为见证人在借款合同书上签字。原告从案外人李**处借到13万元现金,并将13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2013年8月18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书》一份,对2012年6月26日的借款进行了结算,双方一致认可被告已向原告归还4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了1万元利息,约定原告以被告尚欠的借款本金9万元再次出借给被告,利息每月500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8月18日至2013年12月18日。2014年3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一致认可截至2014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归还了1.4万元,尚欠7.8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从2014年3月10日起算至2014年12月10日。被告承诺此款在2014年4月30日前归还0.8万元,2014年9月30日归还3万元,2014年12月10日还清所有借款。案外人李**作为见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如约向原告归还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书》两份、《借款合同》一份、照片一张等证据在卷为凭,结合原告的到庭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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