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3 07:1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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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的存款利率按,党费一般应当按

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党费的存款利率按这个问题,党费一般应当按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机关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党费的收缴

(一)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在每月初按规定比例向其党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当月党费,并在党费缴纳手册上做好登记。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支部(设党委、党总支的单位可由党委或党总支统一核定)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党员收入发生较大数额变化(如交纳比例调整、党费数额变动超过10元),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党总支部、党支部,每月下旬将收缴的全部数额党费上缴机关党委,离退休党支部可按季度上缴。直属单位党委每年12月下旬,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缴机关党委。机关党委每年底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额的20%上缴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四)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人员,将党费存入机关党委账户,携带缴费凭证和本部门(单位)党员交纳党费明细单,到机关党委办公室办理党费收缴通知单,然后到计划财务部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党费收缴通知单应写明缴费党组织名称、缴费月份、缴费金额等信息,由经手人签字并加盖机关党委办公室印章,立卷存档,以备查询。收缴党费要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五)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六)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七)党费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二、党费的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集体研究、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党费的使用范围:

1.培训党员。包括: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包括: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党员档案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必须严格审批程序。

机关党委支出党费超过100万元的,应提请机关党委会议研究,100万元及以下的,由机关党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超过10万元的应报机关党委书记和党组分管领导审批。

机关各部门党支部和各直属单位党总支部、党支部使用党费,应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后向机关党委报送请示,写明事由、经费预算等,基层党组织书记签字。机关党委召开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审核批准。

直属单位党委所管理党费的使用,由党委按有关规定研究办理。

三、党费的管理

(一)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分开,机关党委党费的财务管理委托计划财务部负责,直属单位党委的党费财务管理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二)中国科协机关党委管理的党费,统一存入中国科协开立的党费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委员会。党费利息作为党费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发生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机关党委和直属单位党委应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五)机关党委每年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直属单位党委每年12月应向机关党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六)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会计科目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暂付款、固定资产;固定基金、党费结余;党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党费利息收入、其它收入;党费支出(党员培训费、党员教育费、党内表彰费、生活困难党员补助费)、补助下级支出、上缴党费支出;

可以参照《党员手册》第十二编党员的党籍、党龄和党费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8、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组织部,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17、铁路、民航和金融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党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帐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2、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

3、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基层和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基层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省以下各级地方党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以及铁路、民航系统和军队所属的各级党组织,每年3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6、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关于党费的存款利率按和党费一般应当按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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