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6 00:54: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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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出我国近20年商业银行基本存贷款利率图...

画出我国近20年商业银行基本存贷款利率图...

境外金融业发达地区已完成利率市场化,即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由交易主体自主决定,央行调控基准利率间接影响市场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率市场化最早起步于英国、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 他们在70年代就已经完成了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 1980年以来,美国逐步放开存款利率上限限制,以1986年1月取消定期存款利率上限为标志,美国实现了利率的全面市场化。 随后,加拿大等国家也相继取消了各种利率限制措施。 从1984年开始,日本逐步放宽了利率限制。 目前日本央行对贷款和大额存款基本没有利率限制,未来两年内也将取消对小额存款的利率限制。

1.美国利率市场化

美国的利率监管始于 20 世纪 30 年代的经济危机,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出现。 1933年5月,国会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银行法Q条款(俗称Q条款)规定会员银行不得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限制定期存款利率上限和储蓄存款。 1935年,存款利率限制法修改了条款Q,使最高存款利率不仅适用于联邦成员银行,也适用于非成员银行的商业银行; 1966年,其适用范围扩大到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其存款利率上限比商业银行高0.25%)。 规定存款利率上限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各家金融机构为了争夺存款而加息,使吸收存款的成本过高,从而相应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影响经济发展。并危及银行的安全。 这种控制利率的制度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基本没有改变。 20世纪60年代后期以来,由于持续的通货膨胀,金融市场利率不断上升。 例如,20世纪60年代中期国库券利率一直低于5%,1973-1974年达到7%,之后还有一个时期。 16%。 市场利率的上升拉大了它与银行存款利率的差距,而由于Q条款的存在,存款性金融机构无法通过改变利率来增加存款,最终导致了“存单”现象的出现。脱媒”(美国在1966年、1969年、1973-1974年、1978-1979年多次发生大规模的“脱媒”危机),引发了货币信用危机。 为了生存和发展,存款性金融机构之间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出现了绕过金融管制的金融创新,如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等金融工具。 新型金融工具往往具有利率高、流动性强的特点,使得商业银行和非银行存款性金融机构从货币市场吸引了大量资金。 20世纪70年代,银行和非银行存款性金融机构普遍分散投资,以适应不断上升的市场利率压力。 这些都给美国的利率管制带来了新的问题,要求放松利率管制的暗流已然汹涌澎湃。

为应对这一变化,1970年6月,美国总统尼克松批准成立“总统金融结构与监管委员会”(President's Commission On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Regulation),并任命里德·奥·亨特为委员会主席。 . 1971年12月,委员会提出了著名的“亨特委员会报告”,其核心是强调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可以带来最大利益的资金配置,主张放松管制,鼓励金融机构自由化。金融业。 在利率市场化方面,委员会提议取消10万美元以上的定期存款和CD的利率上限,而对于上述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美联储将根据利率决定是否设置利率上限。经济和金融状况。 ,但也将在10年后废除。 1973年8月,美国总统在提交给国会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声明》中指出,存款利率上限的规定对存款人和存款机构的损害是明显的。 由于存款利率上限远低于市场利率,那些依赖存款金融机构的小额储户无法享受市场高利率带来的好处,进而承受高通胀; 来源变少,中小企业可动用的资金将急剧下降。 另一方面,存款类金融机构为了吸引储户,不得不通过一些手段来弥补利率上限带来的劣势,如提供免费服务、赠送礼品等,这势必会增加存款机构的经营成本。存款性金融机构。 在随后的1973年金融机构法中,提出在五年半的时间内分阶段取消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的利率上限。 1976年2月,美国众议院起草的《1976年金融改革法案》重申了这一政策主张:在5年内分阶段废除Q条款。

80 年代,通过了 980 号银行法。 它被认为是半个世纪以来美国最重要的银行业立法。 法律规定,自1980年3月31日起,分六年逐步取消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的最高利率上限(即取消Q条款)。 为此,专门成立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存款利率上限,逐步放宽直至取消。 1982年,存款机构解除管制委员会作出两项重大决定:①从1982年2月14日起,允许存款机构提供利率限制,允许存款人每月开具3张支票和3张自动存款。 用于转账的货币市场账户。 ②允许存款机构从1983年1月15日起向个人发行无限次发行支票的超级可转让支付指令。这种账户可以像可转让支付指令一样作为交换媒介使??用,但没有利率上限。

取消利率上限也产生了一些副作用。 美国取消利率上限是加速商业银行倒闭的催化剂。 自 20 世纪 70 年代末联邦政府取消利率限制以来,商业银行自由竞争,利率长期居高不下。 受高利率的吸引,保险公司、证券经纪公司等许多原本没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纷纷向相关企业提供贷款。 威胁,大型金融机构也受到非金融机构的威胁。 此外,一些商业银行也深深卷入了美国盛行的兼并浪潮中。 许多公司大量举债收购其他公司,如果合并后的行业出现衰退,这些负债累累的公司也会拖垮发放贷款的银行。

2.英国利率自由化

在凯恩斯的故乡——英国,利率的政策作用一直被强调。 在政策导向上,英国选择了较低的利率水平,以减轻国债利息负担。 在利率管理方面,英国没有专门的利率管制规定。 清算银行实行卡特尔制度——约定利率制度,即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按照英格兰银行的利率确定。 这其实就是央行的利率。 限制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是一种间接的利率管制。 英国的利率管理可以称为“基准利率指导制度”。 其主要工具是再贴现率,对商业银行利率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由于英国采取低利率政策,存款从清算行逃逸在所难免,存款量持续下降,央行调控能力减弱。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英国金融当局不得不不断提高再贴现率。 1971年,英格兰银行颁布了《竞争与信贷控制法》,彻底废除了清算行的卡特尔制度。 商业银行利率不再与英国央行贴现率挂钩,可根据自身需要调整利率; 允许清算行直接参与银行间存贷款市场,实现银行间短期融资; 允许清算银行进入存单市场等,金融自由化和利率市场化的步伐已经迈出。 1972年10月,英格兰银行废除了贴现率,取而代之的是“最低贷款利率”,即英格兰银行在货币市场上用作“最后贷款人”的利率。 最低贷款利率按月公布,不作为其他利率变动的依据,但对短期利率有决定性影响,与国库券每周投标形成的平均利率有关。 同业协议利率取消后,清算行引入基准贷款利率作为共同标准,与英国央行的最低贷款利率挂钩。 1981年8月,英国宣布取消公布最低贷款利率的做法。 这样,英国商业银行不再根据官方规定的最低利率调整存贷款利率,而是主要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自由调整。 贷款基准利率开始与市场利率挂钩,平均每月变动一次。 但英国央行保留在必要时进行干预的权力,即就利率提出建议和设定银行利率,并仍然控制市场利率走势。 英国利率市场化后,金融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金融工具数量增加,如可转让存单的推出。 二是金融机构竞争加剧,利率竞争加剧。 三是金融体系不稳定性增加。 高利率,加上石油冲击等世界经济不景气,导致不少中小金融机构持续经营危机。

3.德国利率市场化

德国的利率管制始于1932年,从这一年开始,德国央行规定了存贷款利率的上限。 二战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 1953年,联邦政府颁布了《资本交易法》,取消了对债券市场的利率限制,开始冲击对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限制。 越来越多的德国基金转向欧洲货币市场寻求高利率; 另一方面,由于债券市场没有利率上限且高于银行利率,银行存款也纷纷流入债券市场。 因此,为防止存款外流,各家银行竞相想方设法绕过利率管制,提供优惠条件争取存款,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高利率。 在这样的金融环境下,取消利率管制、实行利率市场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终于,1962年2月,联邦政府根据新制定的《信贷制度法》调整了利率限制对象,迈出了利率市场化的第一步。 1966年7月,对超过100万马克、期限在3个半月以上的大额存款取消利率限制。 1976年2月,联邦政府提出了一项废除利率限制的法案。 经联邦银行批准,同年4月,利率管制全面放松,从而结束了利率管制时代。 德国利率市场化后,定期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波动频繁,基本反映了市场利率的变化。 储蓄存款利率相对稳定。

4.法国利率市场化

法国的利率控制始于 1941 年纳粹占领期间。 二战后,为了恢复国民经济,法国采取了信贷控制政策,国家信贷委员会规定了银行贷款的最低限额和存款的最高限额。 20世纪60年代后期,法国启动了以利率市场化为特征的金融改革定期存款利率走势图,逐步放开存款利率,增强银行吸纳资金的能力。 1965年4月,取消6年以上定期存款利率上限; 1967年7月,取消25万法郎以上或2年以上的存款利率限制; 1969年、1976年和1979年,又增加了3次存款利率限制。 进行了修改。 到 70 年代末,定期存款利率只有 6 个月内或 1 年内低于 500,000 法郎的上限。 1984年12月开始定期存款利率走势图,允许银行发行大额存单,无息,进一步推动了利率市场化。

5.日本利率自由化

日本的利率管制始于1947年,当年日本颁布了《利率暂行调整法》,规定政府有权决定全国银行的最高存贷款利率,由政府制定日本银行和财务省宣布。 制定该法案的目的是为了应对二战后初期的经济恐慌,防止利率飙升。 此后,为了支持经济发展,日本政府一直在采取人为的低利率政策,而利率管制也是为了保证低利率政策的实施。

根据《临时利率调整法》,日本央行根据需要调整最高存款利率,所有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同时,对不同存款方式实行分级指导利率。 短期贷款利率也有最高限制。 金融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债券的银行决定,但必须报财务省和日本银行批准后方可执行。 国债利率由财政部确定,企业债券利率与国债利率一致。 除证券二级市场利率外,其余利率受限。

20世纪70年代后期,日本启动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突破口是证券利率市场化。 利率管制期间,证券二级市场利率也实行自由定价。 其结果是证券利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资金流向证券市场,减少了银行的资金来源,降低了企业对银行贷款的需求。 这两方面的影响迫使银行下调贷款利率,导致存贷款利差不断收窄,导致银行盈利下降,经营困难。 因此,日本政府于1977年允许国债上市流通,并于第二年采取招标方式发行国债,以推动中长期利率市场化。 1978年6月以后,日本银行逐步取消了对银行间资本市场(包括短期借贷市场、票据市场和外汇市场)的利率管制,银行间的资本往来不再受制于利率的上限。 1979年,日本放开了银行大额可转让存单(CD)的市场利率,开始了短期利率的市场化。 从那以后,日本的利率变化更加频繁。 1984年5月,日本政府发表了《金融市场化与日元国际化的现状与展望》,对利率市场化做出了部署。 存单和浮动利率存款的利率限制将完全市场化; 之后,小额存款利率限制将逐步取消。 这标志着日本的存贷款利率也开始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但是“这个过程并不是完全自由化——它只是意味着一点点灵活性”。 1991年,定期存款利率市场化基本完成。 1994年10月,日本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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