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3 23:39: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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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至,借钱的人要注意了:“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年关将至,借钱的人要注意了:“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导读:司法实践中借钱违法行为有哪些,“贷款型”诈骗难以认定。 如果行为人本身没有还款能力,不实际承担还款责任,其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如果行为人的主观非法占有是基于推定的,则行为人随后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与推定的成立相悖,给“借用”诈骗的认定带来困难。

“借钱不还”诈骗罪的认定

实践中,对于贷款类诈骗案件,如果非法占有的主观方面具有推定性,行为人随后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与推定的成立背道而驰。 许多地方以立案时间为时限。 无罪,认为主观方面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推定不成立,无论返还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笔者认为,这样的操作虽然容易实践,但却不合理。 还钱行为应纳入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非法占有的调查,而不是一票否决制,如钱的来源、是否因犯罪行为采取了补救措施等。被发觉或被曝光等,再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最终得出主观上是否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意图的结论。

案子

【要旨】

以项目资金需要名义向他人借款,全部用于还债和赌博。 如果到期不能偿还贷款,则应以诈骗罪论处。

辨别行为人“不还贷”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意图、是否有还款能力、所借资金用途等综合因素。

【案件】

2012年9月,罗小兵认识了李杏梅。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小兵捏造重庆项目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息为由多次口头向李杏梅贷款。 李杏梅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挪用给罗小兵。 案发前,罗小兵还给李杏梅27.6万元,剩余204.31万元用于还债和赌钱。

【审判】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罗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数额极其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依法判处罗小兵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小兵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辩称他与李杏梅之间的关系属于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小兵在已经欠下巨额外债、无稳定来源的情况下,隐瞒自己无力偿债的情况,捏造其在重庆建设项目资金短缺的事实。的收入。 李杏梅以高息为诱饵,误认为罗小兵有可靠的投资项目,有能力偿还,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给罗小兵使用。 罗小兵骗取资金后,除将极少部分返还给受害人外,其余资金用于偿还债务、赌博和日常开支。 借入资金未妥善保管或投资,致使无法归还。 虽然罗小兵与李杏梅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际上罗小兵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多次以借贷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 他应该以欺诈罪被定罪和惩罚。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

“借钱不还”诈骗,即贷款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款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手段。 这种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 由于不法分子通常是披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实施的,而且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有点类似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严格审查,避免将债务纠纷定性为犯罪,避免伤及无辜者。

一、借贷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使被害人产生误会和认识的行为”。自愿“处分财产”。 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借贷转移财产、到期不还债等。 在此案中,罗小兵指出,他与被害人有口头协议借钱,还本付息。 虽然他无法偿还贷款,但他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不属于诈骗。 那么借贷诈骗与民间借贷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 具体情况下如何判断? 在我看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借钱后有不归还的故意。 诈骗罪是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主观构成要件的。 因此,骗子的“借用”只是虚构的幌子,根本不存在归还的主观意图。 但是,一个正常的借款人在借钱的时候是有偿还贷款的意图的,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偿还债务。

(二)行为人采取的手段不同

骗子借钱时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返回的能力。 在正常的贷款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告知贷款用途,很少采取欺骗手段。

(3) 演员对借用的态度不同

骗子骗取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没有犹豫和克制,直接造成财物损失,如将贷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等; 而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有能力自行偿还贷款,或者以能够产生合法利益的方式使用贷款,从而保证贷款的归还。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贷款式诈骗的作案人在被绳之以法后,总会指出自己与被害人有正常的贷款关系,甚至会提供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从而难以判断其是否属实。此类案件的性质。 例如,判断罗小兵在本案中行为的性质,关键在于罗小兵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 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不能直接脱离思维进行验证。 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述,而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是要结合他的具体行为表现来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或者是人的外在意识意识。表现”。 [2]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只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而应结合被告人的客观行为等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出于其主观意图。 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时借钱违法行为有哪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演员借钱的原因及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将借款的真实用途告知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在了解借贷资金的用途和风险的情况下做出决策。 在诈骗案件中,不法分子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贷目的,如投资、工程建设等合法、有利可图的项目,使受害人产生借贷资金安全、可以及时追回的误区。 事实上,不法分子在获得贷款后,会将这笔钱用于一些高风险或不可追回的活动,如赌博、挥霍等,从而导致受害人的资金无法追回。 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将反映出借款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而借款原因与实际用途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是否存在编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的客观行为。借钱时的真实性,是考察演员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2) 贷款时演员的财务状况

演员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他是否准备好偿还贷款的重要因素。 演员的财务状况结合其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可以准确把握演员的真实心理状态。 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在负债累累或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冒充富人或通过虚构事实还款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 , 以获得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演员在贷款时无意偿还贷款。 反之,如果行为人自身财产条件较好,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方式获得贷款,并用于赌博等活动,致使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但其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有还款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行为人是否隐瞒真实身份或隐瞒行踪

在贷贷诈骗中,犯罪分子在作案前使用虚假的姓名、地址或证件来掩饰真实身份,得逞后又消失无踪。 部分不法分子虽然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取贷款后或受害人追讨过程中,通过更换手机号码、改变住所等方式隐藏行踪。 这些行为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不愿意归还贷款。 主观心态是判断演员本性的重要依据。

在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过程中,应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才能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罗小兵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罗小兵虽然以贷款的名义向受害人“借”了钱,但也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 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原因是:

首先,罗小兵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罗小兵本人在借钱时已经负债累累,没有正常的经济来源,根本没有还款能力。 罗小兵拿到200多万元的贷款后,全部用来还债和赌钱。 这些用途不太可能产生利润,必然导致资金无法追回,这说明他借钱的时候并没有还钱的打算,主观上是想非法侵占被害人的财产用来。 虽然有少量还本付息,但只是为了掩盖真相,不让被害人及时发现。 因此,罗小兵主观上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意图。 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罗小兵实施了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 罗小兵捏造自己在重庆有项目给被害人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向其“借贷”资金200余万元。 被害人被罗小兵虚构的事实所蒙骗,导致其误认为罗小兵有合法的投资渠道,能够获利并及时收回贷款,甘愿承担违法犯罪的风险,侵吞公物给罗小兵用。 如果罗小兵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受害人,显然受害人不会将公款借给罗小兵用于还债和赌博。 因此,罗小兵实施捏造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最终,罗小兵的行为造成204.31万元财产无法追回。 其犯罪数额极其巨大,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 欺诈罪的定罪和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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