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17 16:21:4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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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硬性要求遗赠的受赠人必须在60天之内做出接受的表示吗?

    有此硬性要求,明确写入法条。
 
    在《民法典》中: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备注:原《继承法》中规定是两个月,时间上相差不大。)
 
    这是继承和受遗赠最大的区别点之一——继承,不作书面放弃,默认为接受;而遗赠,不在60天内作接受表示,默认为放弃。
 
    这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60天,是从什么时间起算?什么叫“知道受遗赠”?
 
    现实中,关于此类问题怎么判的都有,关于起算时间的认定,有不同的观点。
 
    一类观点是:因为遗赠真实发生是在遗赠人过世之后,所以这60天应该从遗赠人过世之后、受遗赠人得知的时候开始计算。包括很多法院也都在据此判定。
 
    然后,却很多这样的判例:遗赠人在世的时候,受遗赠人得知这件事了,即作出了接受表示。待到遗赠人过世之后,未在60天内再作接受表示。继承人以此为由主张遗赠无效,把受遗赠人告上法庭。判决结果——遗赠有效,由受遗赠人得到遗产。
 
    这是个争议问题,有疑问的朋友们可以自行去搜索相关案例,不必去争论。而且这个问题自继承法实施以来就存在,《民法典》除了把时间改成“天”之外,未作任何调整。
 
    因此,稳妥起见,个人一直的建议是:
 
    只要得知遗赠人遗赠这件事,不管遗赠人是否在世,即限期内做出接受表示。大不了在遗赠人过世之后再作一次。两次都作了,总不会再矫情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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