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09 13:16:44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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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整栋楼业主被判赔,合理吗?

  不久前,四川遂宁首个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因无法找到责任人,整栋楼除了确实无人居住的以外,其余121户住户均被判承担法律责任,每户赔偿被害人家属3000元。事件发生于2016年11月11日,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刚好砸中楼下婴儿车内不满周岁的女婴,致其不幸遇难。在警方和受害者家属查找责任人无果后,受害者家属将整栋楼住户告上法庭。法院近期做出如上判决,个别住户不服,已提出上诉。

  由于个别人高空抛物肇事而让全楼进行为其买单进行赔偿,这种判决是否合理?由此引发热议。

  实际上,关于高空抛物的损害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有两个专门条款: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两个条款,一个涉及高空坠物造成的损害,也就是非主观故意;另一个是针对高空抛物,即主观故意行为。也就是说,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在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所有相关住户都必须自证清白,否则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的判决,笔者认为是比较合理的。对于高空抛物或者高空坠物这类案件,受害人无辜遭受无妄之灾,对其家庭的伤害可能是难以弥补的,不能因为找不到具体侵权人而让受害人独自承担后果,这是不公正的。而让所有可能的侵权人自证清白,否则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的正义性。虽然,对于其他住户来说,似乎不大公平,但是这种不公平与受害人及家属受到的伤害比较起来,微不足道。这样的判决也会给其他住户造成压力,有助于找到真凶。同时,也可以起到警示众人和相互监督的意识。

  就这个案件本身来说,其实还是有侦破的可能。因为构成凶器的健身球并非常用物品,不是每个家庭都有,日常在家锻炼,肯定会留下蛛丝马迹,比如锻炼后仍在地上产生的重声。所以,不排除左邻右舍有知情者,只不过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者不愿意招惹麻烦。因为,这种事侵权人显然是要负刑事责任的,知情人可能担心被报复,不愿意提供线索。被判赔偿之后,或许可以刺激知情者提供线索。

  但是,判决全体住户赔偿不应是解决问题的最终结果,这类判例也不应成为侵权人的保护伞。警方不应放弃穷尽侦查的手段,被判共同赔偿的住户更应该主动提供有关线索,以便警方继续追查责任人,将其绳之以法,为民除害。

  高空抛物、高空坠物属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伤害,都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现实生活中,很多这类事件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些未造成后果的高空抛物,只是得到警方的训诫,并未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是此类事件频繁发生的原因之一。而物业公司也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居民小区应全部加装高空摄像头,这样可以有效防止高空抛物行为。一旦出现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事件,也容易查找责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进一步明确了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案件民事和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本案,如果健身球是故意抛掷,情节就属于极其恶劣,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是非主观故意滑落的,则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小孩抛掷的,也应以同样罪名追究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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