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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故意隐瞒被告联系方式 原告故意隐瞒被告实际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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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类案件,我们在立案时虽然严格审查把关,但仍避免不了上述问题的出现。由于此类案件的被告大部分属于无固定职业的社会闲散人员,有的户籍所在地属空控户,并无房产或住处,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居住地有的也只是被告曾经住过的临时居住地。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目前法院一般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告送达。但公告送达后在审理上仍有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法律文书上如何确定被告真实居住地。另外,公告送达给后期执行工作也带来很多不便,因为居住地不真实,致使案件难以执行。请问对此类案件,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信中所述原告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真实地址,人民法院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问题,我们认为不能适用该项规定。因为所谓没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的对象找不到适格的主体,即无法确定具体要向谁主张权利,对于这种没有明确讼争主体的情况,定纷止争也就无从谈起,所以人民法院才要依法予以驳回。而本案中并非被告主体不明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被告住址不真实,可能会导致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或送达法律文书的后果,但这对于被告作为诉讼主体没有影响。

1、如果原告在诉讼中故意隐瞒实情,导致判决损害被告利益,律师可能会因为在代理原告时未尽调查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2、律师的职责是代表当事人尽力维护法律权益,并且在代理时应该充分询问原告并尽力调查案件事实,以便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解决方案。

3、如果律师未能充分调查事实,因而未能揭示原告隐瞒的事实,导致对被告方不公平,律师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可以明确回答:起诉状原告信息不可以对被告保密的。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状必须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信息,起诉状副本还要送达被告人,不存在起诉状原告信息对被告保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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