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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开始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法院立案后要求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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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当庭改变诉讼请求,被告若不同意原告改变诉讼请求,可以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综上,可见,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是可以的,时间是法庭辩论结束前。同时,在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相应的理由也是要有变化的,可以在变更申请中一并阐述。

1、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应与案件属同一法律关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是确定案由及审理方向的核心,亦是确定诉讼请求的基础,如果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与案件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请求本身并不能成立,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2、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能整体脱离原诉讼请求。审查起诉是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首道“关口”,立案法官对于案件的审查主要依据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之间的关系,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完全脱离原诉讼请求,本质上系规避立案审查的行为,可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

3、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能排除对方当事人的地位。诉讼本身具有相对性,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一经立案即相对固定,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排除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则诉讼本身的主体难以适格。

在部分诉讼中,有些当事人通过追加当事人、撤销当事人的方式改变了原诉讼的对方当事人身份,而后再变更诉讼请求,此种做法本身存在规避立案审查、规避地域管辖规定的可能,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变更起诉的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本着公正、实效、合法原则可以提示或建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这是法官的释明权的运用。但是否采纳法官的建议,由原告有决定权,原告决定不变更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且有权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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